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18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01民初124号]及《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海口中院已受理原告刘锦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定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海口中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锦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442,152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机会成本183,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1,6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起诉费。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5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琼证调查字2015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19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71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2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亚太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明,亚太实业存在以以下违法事实:

 1、亚太实业投资持股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2012年虚减净利润、2013年虚增净利润;

 2、亚太实业2013年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2013年虚增净利润;

 3、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导致亚太实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013年虚减营业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太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被告公司的几个相关节点:

 2015年4月30日,亚太实业发布2014年年报。

 2015年5月12日,亚太实业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开始停牌。决定停牌(见 公告编号:2015-016《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这 一停,足足3个多月,一直到当年8月19日开始复牌。

 2015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开始复盘。所谓的重大资产重组也宣告落空。8月 19日、8月20日、8月21日、8月24日星期一连续暴跌。

 原告的交易过程:

 2015年5月11日,由于受年报欺骗,并眼见5月初有上涨趋势,故于2015年5 月11日涨停板价位10.13元一次性购买106800股,付款1,081,884元。计划短期持有,逢高卖出。

 结果被告公司当天就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决定停牌(见公告编号:2015-016,《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年5月12日发表停牌公告。一直到8月19日方才复牌。

 2015年8月25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连续跳空下跌后不得不于跌停板以5.99元的价格分次出售,共实现收入639,732元(未扣相关税费)。

 损失惨重。每股亏损4.14,不考虑税费亏损442,152。

 原告认为:

 如果没有14年年报中信誓旦旦地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原告就不会信以为真。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其2013年的业绩应该亏损,则属于连续2年亏损,应该成ST公司,显然原告就不会购买。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长期停牌,当时正值股市大涨之际,从5月11日到证监会立案的6月6日为止,要取得17%的收益是不在话下的。而亚太实业在6月6日接到处罚书明知重组不会成功还继续停牌,实属藐视法律,不顾股民利益的做法。回顾沪深两市收盘指数:沪市5月11日收盘4333.58,6月5日收盘5023.10, 上涨689.52点,上涨幅度15.91%。深市5月11日收盘14944.88,6月5日收盘17649.09,上涨2704.21点,上涨幅度18.09%。而原告不仅失去了这个收益 的机会,而且本金也损失惨重。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长期停牌,尤其是证监会立案后继续停牌,原告的资金就不至于长期无法脱手,产生前后3.5个月的资金机会成本。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及23位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虛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24位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董事会亦将引以为戒,认真务实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难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将会相应减少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公司净利润。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01民初124号]及《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19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并重新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的通知,获悉:

 兰州亚太于2015年3月25日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的14,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公司股份已于2016年4月7日解除质押;

 兰州亚太于2016年4月7日将前述解除质押的股份中的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继续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并已于同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并继续质押部分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5日,兰州亚太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质押期限一年。

 上述股份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

 近日,兰州亚太在上述股份质押到期后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申请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该等股份于2016年4月7日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兰州亚太于2016年4月7日将前述解除质押的股份中的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继续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并已于同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兰州亚太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7,454,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本次解除质押14,480,000股并继续质押5,000,000股后兰州亚太质押股份为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