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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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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崇福大道761号)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公司名称中包含“环保”二字的提示

根据对人体危害程度的不同,含有邻苯环或重金属或芳香烃的增塑剂界定为非环保型增塑剂,除此之外的界定为环保型增塑剂。环保型增塑剂的概念是伴随着人们对邻苯类增塑剂毒性的认知而提出的,目前已经广为人知,并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惯例和通俗叫法。

公司增塑剂产品均具有无毒环保的特点,属于“环保型增塑剂”范畴。主要产品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以可生物降解的植物油脂为原材料,其他包括DOA、DOS、TOTM、DOTP等石化类增塑剂品种也不属于传统邻苯类增塑剂的范畴,且上述品种均已通过欧盟REACH认证和SGS多项标准测试,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无毒、环保标准。

公司名称中包括“环保”二字,主要源于公司主要产品的无毒、环保特性。公司仍属于精细化工企业,并非从事污染物处理、环保设施生产经营等一般认知范畴的环保型企业。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为5,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835万股,发行后股本不超过7,335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君润国际、中祥化纤、利鸿亚洲、瓯联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金富、楼灿波、王艳涛、丁小红、查正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通过本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健、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查正蓉,以及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通过中祥化纤间接持股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进一步承诺: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其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屈凤祥、胡敏翔、蒋平平、李有星、王方明、丁小红、杨建清、冯均军及查正蓉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顺昌投资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顺昌投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股份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股份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其可选择与股份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股份公司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如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份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股份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

1、顺昌投资拟长期持有股份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5%。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如果顺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上市后顺昌投资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公司股东君润国际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和第3条中所述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两者中较低的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公司股东中祥化纤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25%。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公司股东利鸿亚洲和瓯联创投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6、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君润国际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股份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份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股份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利鸿亚洲、中祥化纤及瓯联创投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股份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沈健、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屈凤祥、丁小红、杨建清、查正蓉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7、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胡敏翔、蒋平平、李有星、王方明、冯均军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审议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审议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每个会计年度至少须采取一次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等要求按照参与表决股东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三)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同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提案,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司还可以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快速,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可以提高现金股利分配比例,还可以由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提案。公司将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五、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增塑剂行业内的企业数量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以生产经营增塑剂为主的企业已达130多家。国际知名化工类跨国企业包括巴斯夫、埃克森美孚和爱敬油化等,也纷纷进军中国市场,在国内建立增塑剂生产基地。从企业数量上来看,目前我国增塑剂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虽然数量较多,但大部分增塑剂企业规模相对偏小,主要产品层次较低、规格单一,技术储备也比较薄弱,再加之行业标准建设不足,致使市场竞争呈现出相对无序的格局,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仅依靠降低价格等方式进行低层次竞争,在提升产品品质和技术含量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

本公司以生产销售环保型增塑剂为主,但由于下游企业对传统增塑剂需求的惯性依赖,以及我国尚未像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样广泛出台相关法规限制以邻苯类为主的传统型增塑剂的使用等原因,公司不仅要参与环保型增塑剂细分市场的竞争,还要与传统型增塑剂生产厂商竞争。近年来,增塑剂生产企业纷纷通过产能扩张、向产业链上游延伸等方式增强竞争力,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态势。

随着下游PVC制品行业对增塑剂需求的持续旺盛,行业内现有企业仍有可能扩充产能、调整产品结构,或者有新企业进入,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同时,如果公司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或者不能保持现有竞争优势,也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各品种环保增塑剂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大豆油、脂肪酸甲酯和辛醇。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该三类原材料合计耗用金额在全部原辅材料中的占比分别达到约88.15%、79.74%和80.02%。受市场供求变化、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大豆油、脂肪酸甲酯和辛醇采购价格持续波动,2014年采购均价较2013年分别下降17.68%、2.22%和10.40%,2015年采购均价较2014年分别下降16.69%、28.83%和27.89%,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存在较大影响。

本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以原材料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竞争、供需导向等因素确定,随原材料供应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但是,如果大豆油、脂肪酸甲酯和辛醇的市场供应态势发生较大变化,价格波动超出预期,而产品售价又无法及时作出调整时,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面临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图(单位:元/吨)

(三)经营业绩持续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各品种环保型增塑剂的销售,公司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增塑剂行业竞争态势以及大豆油、脂肪酸甲酯、辛醇等原材料市场波动的影响。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环保型增塑剂产品销售量分别约6.97万吨、7.32万吨和7.88万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728.22万元、58,629.91万元和51,139.61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02.74万元、3,464.05万元和 3,755.57万元。公司凭借自身在市场资源、技术储备、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报告期内销售量的总体稳步增长。但在市场竞争加剧、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下,公司亦出现了销售价格下滑的情况,导致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3年度下降1.84%,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4年度下降12.78%。在主营业务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受益于环保型增塑剂产品边际贡献的持续提升,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仍然实现了持续增长。

尽管公司通过对内梳理产供销流程、继续推进精益管理、提高现有产品附加值、研究开发新产品,对外深入挖掘市场机会、拓展新客户和产品应新领域,以实现未来经营业绩的增长,但是,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或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负面影响,则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面临持续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预计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在国内经济增速下降的趋势下,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开拓市场,积极推广新产品,不断革新工艺配方,持续提升产品边际贡献。公司预计2016年一季度盈利能力指标年化后会低于2016年全年的相应指标,该等情况主要是受春节假期的影响,符合行业一般规律且在过去期间一直存在。同比来看,201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计不会出现显著下滑趋势,亦不会发生重大异常变动。公司稳步经营、持续发展。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825号《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嘉澳化工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公司前身浙江嘉澳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嘉澳有限以经审计的2008年4月30日的净资产60,032,062.9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出具了大信京审字(2008)第0932号《审计报告》),按照1:0.6663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股本为4,000万股,超出股本部分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2008年8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信京验字(2008)第0033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08年8月25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3040040000175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由嘉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发起人为顺昌投资和利鸿亚洲,股本结构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00万股,按发行1,835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7,335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之“(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顺昌投资和利鸿亚洲为公司发起人,目前五名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无自然人股东。其中,君润国际和利鸿亚洲为外资股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本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经过多年的积累,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环氧类、石化类、多功能复合类三大系列为主的环保型增塑剂产品体系,产品广泛用于电线电缆、人造革、植绒、灯箱膜、塑料薄膜、塑料地板革、户外用水管等塑料制品。

(二)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

公司产品对外销售可以分为内销和外销,分别由国内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实施。公司环保型增塑剂产品系列又可分为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环氧类及石化类增塑剂,以及专门针对客户个性化需求复配的复合型特种增塑剂。针对不同的销售市场和不同的产品,公司也采取了不同的销售模式。

在内销市场上,由于环氧类和石化类增塑剂产品的用途广泛且通用性较强,公司一般实行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由于环保型增塑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于不同的区域和细分行业,因此公司在直销为主的基础上,也会借助经销商的销售渠道作为补充,这有利于市场开拓的同时节约销售和管理成本,且能提高流动资金周转的灵活性。而公司的复合型增塑剂则是专门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而生产,因此主要采取直销模式。

在外销市场上,公司环保型增塑剂等产品的出口目前主要采用国外经销商的模式。利用国外经销商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公司产品能够更加便捷地实现出口销售。

(三)产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大豆油、脂肪酸甲酯和辛醇。其中,大豆油市场透明度高,国内货源充足,采购渠道众多,公司已和5-6家大豆油知名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稳定合作关系,保证了大豆油的及时正常供应。脂肪酸甲酯在国内市场供应也较为充足,公司同样发展了包括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等在内的稳定供应商,可以保证脂肪酸甲酯的正常供应。

辛醇属于石化副产品,2014年之前,国内辛醇市场基本属于寡头垄断市场,供货渠道基本掌握在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石化企业手中,公司通过与山东建兰等辛醇生产商(或贸易商)签订长期供货合约的形式保证辛醇的供应,不会影响生产的正常开展。2014年以来,随着国内多家企业辛醇新增产能装置的投产,国内辛醇市场长期供不应求的局面逐步得到有效缓解。在辛醇市场供应态势逐步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也适时进行辛醇采购方式的调整,在保证生产需求的前提下谋求对公司更加有利的采购条件。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

全球增塑剂行业目前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走规模化和差异化路线的生产企业都比较多,市场化程度较高。但总体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增塑剂生产企业仍然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且拥有明显的技术垄断优势。但随着包括中国、印度等国家地区在内的新兴市场迅速发展,其他地区的增塑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规模上增长很快,甚至在总量上已经超过欧美地区,在产品生产技术水平上虽然仍有差距,但也呈现出日益缩小的趋势。

我国增塑剂行业内的生产企业同样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增塑剂生产企业有130多家,总产能已超过400万吨,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增塑剂生产企业数量虽多,但多数企业规模相对偏小、主要产品规格单一、技术研发能力薄弱,从而导致行业竞争呈现出相对无序的格局,大多数企业只能在低层次的市场上竞争。

近年来,受规模扩张及竞争不断加剧的影响,传统邻苯类增塑剂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行业竞争焦点开始逐渐转向产品品质、品牌知名度及多用途产品等方面,性价比高、绿色环保、无污染、无毒、多功能的产品更加受到客户青睐。竞争态势的逐步转变,为生产环保型增塑剂的企业提供了市场良机,特别是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技术先进、品牌广为人知、销售渠道完善的企业,逐渐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其市场空间也不断积聚。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我国环保型增塑剂主要供应商之一,被中国增塑剂行业协会评为“2011年度中国增塑剂行业十强企业”,也是十强企业中唯一以环保型增塑剂为主要产品的企业。

2、截至2015年末,公司拥有环保型增塑剂产能9万吨,其中环氧类增塑剂产能5.5万吨,生产能力在国内环保型增塑剂领域居于前列。

3、公司系我国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增塑剂技术研发中心。公司主要产品均已通过欧盟REACH认证和SGS多项标准检测,符合环保、无毒增塑剂的产品标准。公司产品质量优良,信用记录良好,曾经获得“2010年信用中国百强企业”称号。公司目前建立了良好市场销售网络,客户数量达到七八百家,遍布我国主要经济区域和众多PVC塑料制品行业,在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2011年,公司主持起草了《增塑剂 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两项行业标准,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已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状况

(一)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49处房屋建筑物,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合计为43,244.13㎡。公司目前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均为自有,其中39处已经设立抵押。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桐乡市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将部分闲置厂房出租给浙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出租标的为“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的二、三层,出租面积2,010平方米,月租金15,075元,系参照当地厂房租赁市场价格而确定。

2、主要生产设备

本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来源于外购和自行改造。目前,公司各项生产设备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完全能保证公司日常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土地8宗,全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总面积为249,607.20㎡,其中7宗土地已经用作银行借款抵押物。

2、商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明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3、专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13项发明专利和9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注: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十年。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实际控制人沈健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依赖关系,2013年至2015年公司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出租厂房

报告期内,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与浙源节能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部分闲置厂房出租给浙源节能使用,并相应收取租赁费和水电费,具体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

出租标的为“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所依附“桐国用(2010)第10495号” 土地使用权对应多处房屋建筑物。

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系2010年从浙能经贸受让而来。2010年3月,为满足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公司与浙能经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浙能经贸所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其中包括15幢房屋建筑物和3宗土地使用权,“桐国用(2010)第10495号”土地使用权和“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包含在其中。资产转让价格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报字(2010)第26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基准日为2010年2月28日,总金额3,443.61万元。

从满足经营规模迅速扩大需要、明确划分公司与浙能经贸之间资产、保证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考虑出发,公司自浙能经贸处购入包括“桐国用(2010)第10495号”土地使用权和所附“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在内的多处资产。其中,“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共有3层合计3,657.64平方米,其架构和装修无法用作化工生产,公司将一层作为五金仓库使用(后改造为公司食堂)。公司办公楼(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09号)建筑面积4,713.55平方米,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现有经营管理的需要,因而造成了桐房权证桐字第00178312号房屋建筑物二层和三层的暂时空置。

为了提高资产效率,公司将空置的二层和三层出租给浙源节能。出租面积2,010平方米,占整幢厂房建筑面积的55%。公司仅出租厂房和供应生产所需水电,其他生产要素均由浙源节能自行解决。租金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按照7.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水电费按照实际用量收取,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报告期各期间,该项交易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03%、0.03%和0.04%,所占比例很小,均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与关联方浙能节能不存在业务交叉及同业竞争情况;报告期内浙源节能亦不存在从发行人采购或为发行人分担费用输送利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浙源节能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以不公允交易价格向发行人输送经济利益的情形。

2、关联担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1)浙能经贸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浙能经贸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

上述浙能经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担保协议。对于各担保项下的借款,公司均已与相关方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该等合同合法、有效,借款金额未超出相关担保协议所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

(2)沈健为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担保

2014年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公司发行不超过1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

(3)嘉澳环保、顺昌投资、浙能经贸为明洲环保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2014年12月,公司子公司明洲环保与英吉斯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向其租入价值约3,559.05万元设备,嘉澳环保、控股股东顺昌投资及关联方浙能经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3、资产受让

2014年6月,公司与浙能经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受让其2幢房屋建筑物和1处土地使用权。资产转让价格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4)第1200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确定,基准日为2014年4月30日,总金额约677.96万元。该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权均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上述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系浙能经贸于2006年取得,房屋建筑物系浙能经贸于2010年在该等土地使用权上自建的两栋简易厂房。建成之后,该等房屋建筑物并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仅供浙能经贸储存放置部分杂物之用。从地理位置上看,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与嘉澳环保厂区毗邻。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嘉澳环保位于桐乡经济开发区的厂区已经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因而公司于2014年6月将之以评估值作价购入。购入之后,公司对两栋简易厂房进行了修葺与部分改建,使之能够满足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蒋平平、李有星、王方明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合法。公司设立后的关联交易均按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835万股,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02%
每股发行价格:11.76元/股
发行市盈率:22.97倍(计算基础和口径: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市净率:1.46倍(计算基础和口径: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按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42元(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6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通过本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健、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查正蓉,以及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通过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进一步承诺: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总额约21,57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约为18,261.73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合计3,317.87万元,包括承销保荐费2,500.00万元、审计费及验资费205.58万元、律师费用172.50万元、上市费用105.66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25.00万元、印花税按募集资金净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约9.13万元)等

中文名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JIAAO ENPROTECH STOCK CO., LTD.
注册资本5,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健
成立日期2003年1月22日(于2008年8月2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桐乡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314500
联系电话0573-88623001
传真号码0573-88623119
公司网址http://www.jiaaohuanbao.com
电子信箱info@jiaaohuanbao.com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元)持股比例(%)
1顺昌投资3,000.0075.00
2利鸿亚洲1,000.0025.00
-合计4,0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万股)比例(%)股份(万股)比例(%)
1顺昌投资3,275.0059.543,275.0044.65
2君润国际995.0018.09995.0013.56
3中祥化纤475.008.64475.006.48
4利鸿亚洲380.006.91380.005.18
5瓯联创投375.006.82375.005.11
6社会公众股--1,835.0025.02
-合 计5,500.00100.007,335.00100.00

序号商标式样注册人注册号核准商品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嘉澳环保3243312第1类2024年8月13日受让
2嘉澳环保3243313第1类2024年2月20日受让
3嘉澳环保8683229第1类2022年1月6日申请
4嘉澳环保8758496第1类2022年1月13日申请

序号商标式样注册人注册号核准商品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明洲环保11610125第1类2024年3月20日申请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取得方式

及目前使用情况

1ZL200610049117.4从环氧大豆油废水中回收甲酸制取甲酸甲酯的方法2006.01.17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浙江大学购买

不再使用

2ZL200610049113.6从环氧大豆油废水中回收甲酸制取甲酸钙的方法2006.01.17嘉澳环保浙江大学发明专利

(共有)

委托浙江大学研发

不再使用

3ZL200710157008.9环氧酯废水回用处理方法2007.11.13嘉澳环保浙江大学发明专利

(共有)

与浙江大学共同研发不再使用
4ZL200810059647.6化工增塑剂废水的回用处理方法2008.02.01嘉澳环保发明专利委托外部人员研发

正常使用

5ZL200810063703.3一种利用废油及油脚生产环保型增塑剂的方法2008.07.31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6ZL200810063326.3一种可生物降解的复合增塑剂的制备方法2008.08.11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7ZL200910099726.4一种利用螯合技术制备钙锌复合稳定剂的方法2009.06.18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8ZL201210521136.8一种植物油分离与改性的方法2012.12.03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9ZL201210512531.X一种以大豆毛油为原料生产环氧大豆油的工艺方法2012.12.03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0ZL201210512493.8一种环氧类增塑剂生产废水的预处理方法2012.12.03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1ZL201310537350.7环氧脂肪酸甲酯的制备工艺2013.11.01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2ZL201310671990.7一种从植物沥青中提取脂肪酸甲酯的方法2013.12.10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3ZL201410179311.9已二酸酯环氧增塑剂的制备方法及产品2014.04.29嘉澳环保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4ZL200820162250.5环氧增塑剂高效反应器2008.08.11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5ZL201120466681.2一种含甲酸和双氧水的废水的预处理设备2011.11.22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6ZL201120520432.7多效混合反应器2011.12.14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7ZL201220479942.9氯代反应器2012.09.19明洲环保实用新型受让取得

正常使用

18ZL201320647142.8一种避免出料口堵塞的反应釜2013.10.18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19ZL201320842222.9带振动卸料机构的过滤系统2013.12.19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20ZL201320842092.9脚踏式取样装置2013.12.19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21ZL201320843367.0一种油水两相分液系统2013.12.19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22ZL201320844442.5带有支撑机构的过滤机2013.12.19嘉澳环保实用新型自主研发

正常使用


交易内容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租赁费18.0918.0918.09
水电费1.372.422.74
合计19.4620.5120.83

担保单位借款银行担保类型担保内容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期间
浙能经贸交通银行桐乡支行保证担保银行借款500.002015-11-03-2016-08-28
550.002015-05-07-2016-05-07
400.002015-09-25-2016-08-28
650.002015-10-16-2016-08-28
960.002015-10-26-2016-8-28
$34.002015-11-20-2016-05-10
$35.002015-11-27-2016-04-08
浙能经贸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保证担保银行借款450.002015-06-04-2016-06-04
950.002015-06-17-2016-06-17
950.002015-12-28-2016-10-02
浙能经贸工商银行桐乡支行保证担保银行借款900.002015-05-06-2016-05-04
690.002015-05-20-2016-05-19
600.002015-06-01-2016-05-30
500.002015-11-10-2016-11-04
450.002015-12-31-2016-12-23
440.002015-04-10-2016-04-08
500.002015-12-24-2016-12-23
600.002015-07-01-2016-06-30
500.002015-07-06-2016-07-05
500.002015-07-13-2016-07-12
浙能经贸中国银行桐乡支行保证担保银行借款500.002015-02-05-2016-02-03
1,000.002015-02-13-2016-02-12
500.002015-03-10-2016-03-09
500.002015-03-13-2016-03-12
500.002015-03-19-2016-03-18
1,000.002015-04-01-2016-03-31
500.002015-04-08-2016-04-07
500.002015-04-13-2016-04-12
1,000.002015-7-22-2016-06-22
500.002015-08-07-2016-06-22
1,000.002015-08-21-2016-06-20

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份任期起止日期简要经历和兼职情况2015年

薪酬(万元)

沈 健董事长1962年2014年7月

~2017年7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校外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省嘉兴市第七届政协委员。曾任桐乡煤矿机械厂技术员、桐乡市供电局技术员、桐乡市浙能电力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本公司董事长、顺昌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源节能董事。10.56
楼灿波董事、总经理1966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浙江调速机厂技术人员、深圳ASM精密仪器厂技术人员、嘉澳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现任本公司总经理。8.04
章金富董事、副总经理1964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嘉澳有限生产技术科科长、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顺昌投资董事。12.03
王艳涛董事、董事会秘书1984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硕士,助理工程师,浙江省桐乡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6年12月至嘉澳有限工作,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11.20
屈凤祥董事1968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4年2月至今,投资并经营桐乡市凤翔化纤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今,任桐乡中祥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敏翔董事1972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和山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华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杭州绩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讯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蒋平平独立董事1957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博士研究生。曾任无锡市溶剂总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技术厂长,无锡轻工学院化工系讲师、副教授。现任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化工进展》编委,《塑料助剂》副主编,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增塑剂协会技术委员会主任。3.52
李有星独立董事1962年2014年7月~2017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律师,博士研究生。曾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系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司上市与并购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金融(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博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荣获“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3.5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下转A19版)

 (上接A18版)

 ■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通过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公司董事屈凤祥通过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3,275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9.5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注册资本3,275万元,成立于2007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沈健,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

 沈健,男,1962年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620927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31,195,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7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政府补助等,具体如下:

 单位:元

 ■

 (三)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除特别注明外,上述指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趋势的简要讨论分析

 1、资产构成及变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54,323.96万元、70,705.36万元和76,416.15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

 ■

 (1)资产规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规模持续增长。2014年末总资产较2013年末上升16,381.40万元,同比增长30.16%,主要源自于非流动资产的增长。本年度公司在“明洲环保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植物油脂精炼项目”等自有项目上进行了较大金额的投入,使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得以显著增加。2015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2015年末总资产较2014年末上升5,710.79万元,同比增长8.08%。

 (2)资产结构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存货等构成,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构成,其他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公司整体资产结构比较合理,符合增塑剂行业及化工生产型企业的一般特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43%、51.12%和48.62%,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57%、48.88%和51.38%。2013年以来,由于公司收购明洲环保100%股权及后续资本性投入,以及公司自有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实施,使得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以前年度逐步上升。

 2、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和存货周转情况如下表:

 ■

 (1)公司产供销生产周期及应收账款、存货周转能力分析

 公司下游客户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单笔采购额通常不大,与公司签订长期、大额销售合同的情形较少,从业务层面决定了公司产品销售批次多、货款周转速度快的特点。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资质、合作时间及订单金额的大小等因素,公司灵活采用款到发货、货到付款、货到一个月内付款、下一批发货前结清货款等方式,规模较小的客户主要采用款到发货或货到付款的方式,具备一定规模、合作时间较长且信誉良好的客户给予一定期限的信用期,采用货到一个月内付款或下一批发货前结清货款的方式,两种方式下信用期通常不会超过30天。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应收账款平均周转天数分别为14.23天、24.30天和25.42天,2014年及2015年虽然有所延长但总体周转仍然较快,体现出公司良好的管理水平。公司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回收,落实每笔应收账款的收款责任至对应的销售人员,并与其业绩考核挂钩。

 公司对原材料的采购结算主要包括预付和赊购两种方式。为了保证原材料的及时和稳定供应,公司相对较多地使用预付款的形式与供应商结算。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已经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供应商也会给予公司一定的信用期。从趋势来看,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和行业地位的逐步提升,公司获取供应商商业信用的能力得以持续增强。

 公司结合销售计划、销售订单以及现有库存状况,并综合考虑当前市场供需情况、主要供应商的供货状况、市场价格走向以及正常合理储备需求等因素制定采购计划,原材料周转天数基本在30天至60天之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原材料平均周转天数分别为31.96天、49.31天和61.84天,周转速度较为稳定,生产节奏平稳,与公司的销售计划相匹配。

 公司生产计划主要依据销售计划和销售订单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产成品库存状况、当前市场整体供需状况、市场价格走向等因素而制定。为保证客户的正常需求和即时需要,公司通常还会做一定的产品储备。公司产成品周转天数也在30天至60天之间,即产成品库存应该能够满足未来1-2个月的需求和潜在需求。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产成品平均周转天数分别为46.85天、42.49天和49.54天,基本保持在40-50天左右。

 (2)资产周转能力的对比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塑料助剂行业中的增塑剂行业。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将增塑剂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本公司选取如下国内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

 上述选取的可比公司,包括了公司所从事增塑剂行业的同类行业(广东榕泰,但是增塑剂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较小)、相关行业(雅克科技、瑞丰高材、日科化学)以及上游行业(百川股份)。

 ■数据来源:Wind资讯。由于广东榕泰尚未公布2015年度报告,其相应对比指标为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下同。

 公司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要远远高于可比公司,这一方面源自于公司环保增塑剂业务的经营特点,公司下游客户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单笔采购额通常不大,与公司签订长期、大额销售合同的情形较少,从业务层面决定了公司产品销售批次多、货款周转速度快。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的状况也反映出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良好控制。

 公司报告期内的存货周转率整体上低于可比公司。为降低存货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存货管理流程,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库存状况及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合理组织采购和生产,从而使资产周转能力不断得以提升。

 3、负债构成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负债总体规模适中,负债总额报告期内逐步增长。2013年度,随着收购明洲环保100%股权、“植物油脂精炼项目”逐步实施等资本性支出的大幅增加,公司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大幅增加了流动性借款,使得负债总额较高。2014年,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公司自有投资项目的持续建设,使得负债总额明显增长。2015年,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所需,公司银行借款余额继续增加,是导致负债总额上升的主要原因。

 从结构上看,2013年末负债的构成主要为流动负债,2014以来非流动负债增加显著,所占比例由2013年末的0.10%增加至2014年末的33.09%及2015年末的28.60%,公司负债结构得以优化。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以及其他应付款所构成,长期负债主要由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递延收益所组成。各项负债的变化与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及外部筹资规模变化情况相符合。

 4、偿债能力分析

 ■

 2013年度和2014年度,由于收购明洲环保100%股权并建设“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实施“植物油脂精炼项目”等原因发生了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加之流动性借款相应增加,使得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上述项目的建设完成,厂房、生产线的陆续建成投产,既是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提升的基础,也是公司偿债能力提高的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保持在良好的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较好地控制了短期借款在流动负债中的比例。此外,公司能够合理制订采购和生产计划,相对减少存货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使得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的比重始终维持在适度的水平。2013年以来公司资金支出较多,流动性借款增加明显,使得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下降。2013年11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发行三年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计划将募集资金净额的50%用于公司“植物油脂精炼项目”,其余部分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以调整公司负债的期限结构,降低短期借款的比例。2014年12月,明洲环保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自深圳市英吉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入款项,公司负债期限结构进一步得以优化。

 随着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经营积累,整体来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范围内,资产负债结构逐步优化,偿债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6.57%,负债水平较为合理,既能较好地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又能将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报告期各期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资产流动性以及短期偿债能力较强,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低。公司非常注重流动资金及短期借款的控制及管理,始终将借款成本稳定在合理水平。

 整体来看,在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下,公司通过适度的负债经营弥补了部分流动资金缺口,推动了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反过来说,公司良好的获利能力也为债务的偿还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为合理,公司营运资金能满足清偿到期债务的需要,因债务压力引起的财务风险较小。同时,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已与多家银行建立起了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公司将持续加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已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若本次发行成功,将有效解决制约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瓶颈,迅速做大做强主业,实现规模效益,为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

 5、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始终在99%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司各品种增塑剂的销售收入,以及极少量稳定剂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收取浙源节能的房租收入以及废料销售、少量材料销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很小。公司分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

 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各品种增塑剂的销售收入。其他主要是稳定剂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稳定剂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7%、1.30%和1.58%,比重很小。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环氧类、石化类、复合类三大系列为主的环保型增塑剂产品体系,主要产品包括环氧大豆油、环氧脂肪酸甲酯、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和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其中,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包括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为公司的主力产品,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64.22%、58.32%和53.96%,占比较高。作为公司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应用广泛,且具备环保、成本较低等优势,市场容量巨大。作为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的扩产将做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募投项目达产后,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的销售收入和占比预期将进一步提升。

 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是公司环保增塑剂产品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27%、23.88%和17.83%,总体保持平稳。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主要包括已二酸二辛酯(DOA)、癸二酸二辛酯(DOS)、偏苯三酸三辛酯(TOTM)、对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四个品种,其中DOA和DOS是常见的耐寒型增塑剂,TOTM是常见的耐热型增塑剂,DOTP综合性能较为突出。通过生产并销售上述增塑剂品种,公司完善了环保型产品体系,拓展了客户资源,增强了企业竞争力。此外,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还会作为组成部分之一添加到复合型增塑剂中。

 目前,公司已经确立了“以环氧植物油脂类增塑剂为主导、以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为辅助、以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为特色”的产品发展战略。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是按照特定的技术指标,将各种增塑剂在特殊条件下以特定比例复配而成,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2013年、2014年2015年,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5%、16.50%和26.63%。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复配各类型的复合增塑剂,报告期内品种较多,变化也较大。

 2015年,公司“植物油脂精炼项目”和“明洲环保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逐步投产。其中,“植物油脂精炼项目”旨在对植物油脂进行前道预处理,最终产品是植物油脂改性增塑剂产品,系公司环保增塑剂产品体系的特色补充。本项目产品已经通过国际SGS检测,达到欧盟REACH环保增塑剂法规要求,产品应用领域为医疗级、食品级、电器级手套,以及墙纸、汽车革等对环保、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明洲环保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产品为氯代脂肪酸甲酯,具有阻燃、提高助剂相容性等特殊功能,系环保植物油脂增塑剂品种之一,目前主要应用于PVC玩具领域。以上两个项目的相继投产,丰富了公司环保型增塑剂产品结构,公司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品种更多,应用领域也更宽。受益于此,2015年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销量增加显著,销售收入达到13,620.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上升至26.63%。

 6、利润的主要来源

 总体上看,2014年销售收入虽然较2013年略有下降,但受益于销售毛利率的回升,当年净利润较2013年度增加了12.50%。2015年,虽然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但受益于销量的平稳增加及销售毛利率的提升,公司净利润总体稳中有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各种增塑剂产品的销售毛利,主营业务毛利中各类产品的贡献情况如下表:

 ■

 2014年主营业务毛利为8,795.33万元,较2013年度增加了11.31%。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为8,925.73万元,较2014年度增加了1.48%。

 从结构上来看,环氧类增塑剂(包括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作为公司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对主营业务毛利的贡献最大,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贡献比例分别为61.98%、59.36%和61.77%。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的贡献报告期内有所下降,2013年、2014年其销售毛利占全部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在15%左右,2015年下降至6.91%。多功能复合型增塑剂产品销售毛利对主营业务毛利的贡献在20%~30%之间,2015年为28.84%,较之前年度有所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增塑剂产品对主营业务毛利的贡献

 ■

 报告期各期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等科目的发生额相对较小,未对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增塑剂产品销售毛利、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是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利润的主要因素。

 7、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本公司行业竞争能力较强,发展迅速,增塑剂产品的下游行业PVC塑料制品行业需求广泛,公司现有活跃交易的客户数量众多,较为分散,本公司目前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能否持续和稳定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

 产品销售单价是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受到原材料采购价格、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定价策略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增塑剂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由于下游企业对传统增塑剂需求的惯性依赖,以及我国尚未像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样出台相关法规限制以邻苯类为主的传统型增塑剂的使用等原因,公司不仅要参与环保型增塑剂细分市场的竞争,还要与传统型增塑剂厂商竞争,因而在制定产品销售价格时不仅要考虑原材料价格的影响,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整体状况。

 公司凭借技术、规模、成本、质量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议价能力,合理的产品利润空间能够得到保证。同时,公司主要产品的定价机制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及自身产能利用程度等因素及时做出调整,适应市场变化趋势。公司未来能否实现利润持续上升,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司定价政策和产品价格的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过高,则很可能会丧失一定的市场份额,超额利润可能无法长期保持;若价格过低,则不能保证原有的盈利水平,从而错过环保型增塑剂良好的市场机遇。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大豆油、脂肪酸甲酯、辛醇、双氧水、甲酸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等,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在90%以上。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增加公司控制生产成本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的实现。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和良好的商业信用,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获得主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采购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从而可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此外,公司具备一定的下游议价能力,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传递到产品销售价格上。

 报告期内,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波动的影响下,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亦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公司已经建立起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存货管理流程,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库存状况及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合理组织采购和生产,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母公司嘉澳环保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公司由此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6%、12.28%和10.08%,对利润存在一定影响。

 2015年度,根据浙江省科技厅下发的浙高企认(2015)1号《关于浙江省2015年拟认定1493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公示》,嘉澳环保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

 (4)行业未来发展状况及其对公司销售额及利润的影响

 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增塑剂行业本身及下游PVC塑料制品行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将对公司销售额及盈利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PVC塑料制品行业未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对增塑剂特别是新型绿色环保的增塑剂的需求将不断增长。从国内市场来看,环保型增塑剂替代传统邻苯类增塑剂的市场空间巨大。从国际市场来看,无毒、环保、性能优良的增塑剂产品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再加上我国产业政策大力支持鼓励包括新型塑料助剂在内的新材料的应用发展,公司所处环保型增塑剂细分行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了保持销售业绩稳定增长,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将继续坚持环保型增塑剂的发展主线,不断提升产品工艺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不断强化市场开拓的力度,同时大力拓展公司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区域及应用范围,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得公司可以把握住环保型增塑剂发展的良好机遇,带来销售额和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

 8、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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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1.20万元、-294.19万元和5,103.6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体现出公司的经营成果有着良好的现金流表征。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9,976.07万元、41,938.91万元和46,936.62万元,虽然因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部分客户付款期限有所延长导致2014年销售回款有所放缓,但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总体上与主营业务收入仍较为接近。报告期内,销售现金实现率较好,销售商品产生现金流入的能力较强。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277.73万元、-10,542.36万元和-4,894.86万元,均为负数。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该项现金流出分别为6,204.66万元和10,542.36万元和4,907.71万元。2013年,公司还为收购明洲环保100%股权发生净现金流出4,124.23万元。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74.81万元、8,967.91万元和1,465.98万元,始终呈现正流入状态。报告期内,为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和自有投资项目建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资。

 (五)股利分配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实现可分配利润11,356.66万元(母公司口径),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经营形成的利润留存于公司用作营运资金和扩大再生产产生的效益较高,因而公司未对股东进行股利分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25,333.00万元(母公司口径)。

 2、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3-2015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审议通过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①、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每一会计年度至少须一次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④、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⑤、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⑦、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等要求按照参与表决股东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应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下转A20版)

 (上接A19版)

(4)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快速,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可以提高现金股利分配比例,还可以由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提案。公司将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六)发行人子(分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明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坤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洲泉分公司,无其他控股及参股子(分)公司。

1、福建省明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明洲环保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明洲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0万元
住所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主要经营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人代表杨罡
股权结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氯代脂肪酸甲酯、环氧脂肪酸甲酯、柠檬酸三丁酯、乙酰柠檬酸三丁酯、三甘醇二异辛酸酯、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二辛脂生产、销售;环保产品的研究;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单位:万元)2015年度/

2015.12.31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16,884.404,641.07-28.42

明洲环保成立于2011年12月,主要经营地位于福建省邵武市,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000万元。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明洲环保处于项目筹建前的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公司相继完成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环境保护评估等工作。2013年9月被嘉澳环保收购之后,明洲环保开始进入项目投产前的筹建阶段,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线建设,以及人员招聘及培训等工作。

明洲环保主要投资新建氯代生产线,主要产品为氯代脂肪酸甲酯。氯代脂肪酸甲酯属于环保型植物油脂增塑剂,具备良好的增塑性能以及阻燃、提高助剂相容性等特殊功能,既可以直接作为环保型增塑剂出售,又能够与公司其他环保型增塑剂进行复配后出售,是对公司产品结构的进一步充实,有利于公司满足下游客户多层次的需求并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氯代工艺还可以增强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明洲环保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于2014年7月被发改委和工信部作为“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立项,财政补助资金1,360万元。

2013年和2014年,明洲环保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因项目开办相关支出(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等)分别亏损-61.05万元和-437.08万元。2015年初,明洲环保氯代生产线开始部分试产。截至2015年末,明洲环保已经有4条氯代生产线及配套工程投入使用,设计年产能约15,000吨。2015年,明洲环保实现营业收入3,994.53万元,净亏损28.42万元,亏损额较之前年度已经大幅减少。

2、上海坤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坤和国际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坤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85万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99号三层301-E6部位
主要经营地上海市
法人代表唐文君
股权结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单位:万元)2015年度/

2015.12.31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111.4698.31-56.96

公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坤和国际,拟将其作为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的平台,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尤其是海外销售专业人才的加盟,从而夯实海外销售持续增长的基石,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提供保障。 2015年,坤和国际实现营业收入111.46万元,净亏损56.96万元。

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洲泉分公司

洲泉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洲泉分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5日
住所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德胜路388号
主要经营地桐乡市
负责人王艳涛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植物油脂精炼

洲泉分公司住所系公司“植物油脂精炼项目”的生产基地。

“植物油脂精炼项目”旨在对植物油脂进行前道预处理,最终产品是植物油脂改性增塑剂产品,系公司环保增塑剂产品体系的特色补充。本项目产品已经通过国际SGS检测,达到欧盟REACH环保增塑剂法规要求,产品应用领域为医疗级、食品级、电器级手套,以及墙纸、汽车革等对环保、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植物油脂精炼项目”于2014年1月被浙江省科技厅作为“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并已于2015年开始逐步投产。

第四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其运用计划

为抓住环保型增塑剂快速增长的市场机遇,扩大主营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835万股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具体投资金额及项目批复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总投资

(万元)

资产投资

(万元)

项目

建设期

项目环评

批复

备案核准

文号

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15,01812,73524个月嘉环建函

(2012)60号

桐发改审(2012)68号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5,0004,80018个月桐乡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编号12-0032)桐发改审(2012)20号
补充营运资金10,000----
合计30,01817,535---

上述募投项目建设共需投入资金30,018万元,其中补充营运资金1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以上述项目顺序为准。募集资金最终数额将根据发行定价结果确定,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有资金。公司已为“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形成在建工程2,296.46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

(一)下游PVC制品行业快速发展,使得增塑剂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

塑料制品目前是世界上最广泛使用的化工类产品,已完全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国内电缆料、人造革、包装材料等下游行业的增长,塑料制品行业也快速发展,增塑剂作为最主要的塑料加工助剂,其市场需求也快速增长,特别是新型绿色环保的增塑剂更是处于供不应求的态势。

目前我国人均塑料消费量仅为发达国家的1/3,在国家鼓励“以塑代钢”、“以塑代木”的产业政策背景下,塑料制品行业未来仍将快速发展。增塑剂作为最主要的塑料加工助剂,其市场需求随之也将快速增长。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0年我国PVC树脂的消费量为1,255万吨,到2015年将达到1,600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2012年4月公布的《塑料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塑料制品产量将实现年均增长12%左右的发展目标,从而也为增塑剂行业在未来五年间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替代传统增塑剂的国内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系列是目前最广泛使用的环保型增塑剂品种,主要包括有环氧大豆油、环氧脂肪酸甲酯等。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不仅能有效增加塑料的柔韧性,而且具有绿色无毒环保的特点,与特种性能助剂复配后还能形成各种功能复合型环保增塑剂,因此对传统邻苯类增塑剂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目前,更加注重环保理念的欧洲、日本、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人均塑料消费量已超过100kg,环氧大豆油的人均消费量也达到17kg以上,而我国人均塑料消费量只有25kg,环氧大豆油仅为1.6kg左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较大。

国内目前有80%的增塑剂产品仍为传统邻苯类增塑剂,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加强、社会环保理念的深入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环保型增塑剂替代传统型增塑剂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包括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在内的环保型增塑剂带来了十分广阔的国内市场空间。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助剂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塑料助剂行业“十二五”规划》指出:力争到2015年,全国增塑剂产量达到300万吨,年均增长7.5%,消费量达到320万吨,年均增长5.5%。传统邻苯类增塑剂使用比例由81%降为65%,环保、功能性增塑剂使用比例提高到35%以上,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

产品性能的提升、环保政策的落实将不断加快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对传统增塑剂的替代进程。由于原料来源丰富、材料成本低廉等市场竞争优势,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在多个下游PVC制品加工领域保持对传统增塑剂的替代压力。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多以大豆油等植物油脂为原料,属农业生产下游,原材料的可再生能力强,供应稳定,对以苯酐、辛醇等石油化工材料为基础生产的传统增塑剂品种具有成本优势。随着PVC制品加工行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下游企业纷纷寻求成本更为低廉的增塑剂品种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随着生产工艺技术的不断提高,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也在不断提升,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更多需求。再加上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的无毒绿色环保特性,随着未来对PVC制品环保要求不断的提高,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对传统增塑剂的替代进程将不断加快。

(三)国外对环保型增塑剂需求快速增长,海外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传统邻苯类增塑剂已被国外众多国家限制使用,使用无毒、环保为主要特点的非邻苯类增塑剂在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已经成为市场主流,市场空间巨大。公司的环保型增塑剂产品已通过欧盟REACH指令认证和SGS检测,完全满足海外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对绿色环保型增塑剂产品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海外的产品主要为环氧类增塑剂和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虽然公司目前在海外市场销售的绝对规模较小,但随着公司在海外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增大,旺盛的海外市场需求也将为公司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产品带来较大的出口增长空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13.89%和14.16%,较之前年度增加明显。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情况统计

按产品类别
产品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金额

(万元)

比例(%)金额

(万元)

比例(%)金额

(万元)

比例(%)
环氧类增塑剂5,303.4373.225,748.9270.604,979.7873.99
石化类环保型增塑剂1,881.5125.982,106.5125.871,712.1125.44
其他58.030.80287.203.5338.770.58
合计7,242.97100.008,142.63100.006,730.66100.00
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

14.1613.8911.27
按地区分布
地区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金额

(万元)

比例(%)金额

(万元)

比例(%)金额

(万元)

比例(%)
东南亚1,931.5126.672,931.1136.003,298.6849.01
欧 洲1,423.4219.651,864.8422.90613.949.12
中 东1,257.8817.37517.266.35639.639.50
北 美1,237.3017.08513.916.31159.222.37
台 湾759.5810.491,079.5913.26767.9811.41
韩 国392.465.42358.154.40825.8612.27
其 他240.823.32877.7710.78425.346.32
合 计7,242.97100.008,142.63100.006,730.66100.00

(四)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应用领域的拓展,将进一步拓宽产品需求空间

在现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特点基础上,本募投项目将运用一系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从而能够提升产品品质,帮助公司进一步拓展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在塑料制品的实际应用领域,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低温流动性得以增强,应用领域可拓宽到北方寒冷地区薄膜等户外塑料制品领域,相溶性和添加比例将得到提高。其次,色泽和味道将得以改善,应用领域可以拓展到医用塑料、食品包装等领域。再次,体积电阻率将提升一个数量级,在电线电缆领域的应用范围将更加广阔。

由于分子结构上含有大量的环氧基,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还可以作为化工原料或中间体应用到塑料制品之外的其他领域中,从而能够进一步拓宽其市场需求空间。举例来说,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可以与胺基或异氰酸酯基反应,制备涂料、粘合剂及油墨用树脂,可以制备多羟基化合物用于制备弹性体、水性聚合物等。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分析

除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已经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母公司嘉澳环保系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至2015年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报告期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391.82444.13339.43
净利润3,885.523,616.163,214.31
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净利润比例10.08%12.28%10.56%

嘉澳环保目前持有编号为GR20153300086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5年至2017年)。如果优惠期限之后本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或国家产业政策变化造成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公司生产的环保型增塑剂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PVC塑料制品行业,分布领域广,市场容量大,增长速度较快,但其发展仍然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宏观经济形势受到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其景气程度和变化路径充满不确定性。2011年以来,全球经济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持续动荡,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下行,很多PVC塑料制品细分行业也相应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环保节能成为未来发展大势的情况下,我国各部委推出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具有环保、节能等特点的新材料行业发展。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以及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的政策及法规。本公司环保型增塑剂属于上述支持领域的新材料,但国家产业政策与时俱进,根据各方面因素的实时变化在不断调整之中。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持续恶化或者产业政策产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未能推出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公司的未来业绩将会产生不利变化。

(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风险

增塑剂的品种较多,在其研究发展领域曾经出现过的品种多达上千种,作为商品生产的增塑剂也先后达到100多种,相应的生产技术也是日新月异。随着技术进步和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增塑剂产品目前正向无毒、环保、高效、经济的方向发展,与之相匹配的新技术也不断涌现。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是增塑剂生产厂商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创新机制,但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开发成功后还存在能否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公司自2013年着手开发的“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及“植物油脂精炼项目”于2015年逐步投产并实现销售,该等新产品是否能够如期实现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面临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风险。

(四)人才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本公司在多年的研发、生产和运营实践中,培养了一批研发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员工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中高层人才队伍,在研究开发、生产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也是公司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传统增塑剂行业的整合重构和环保型增塑剂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核心人才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核心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等大量流失,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所拥有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是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并赢得市场领先地位的基础和关键。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量持续增长,这得益于公司自主拥有的核心技术。公司多项自有技术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权,并且在技术保密、人才激励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但仍然无法避免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如果核心技术失密,将会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资产和经营规模迅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出现大幅增长。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但随着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规模将迅速扩大,对公司经营管理、资源整合、持续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加,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及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将面临更大考验。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员工总数323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112人,专职管理人员26人。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的人员配备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经营管理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不能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营及资产安全将面临管理风险。

(六)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产品产能扩大带来的市场销售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末,公司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包括环氧大豆油和环氧脂肪酸甲酯)产能为5.5万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6万吨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产能6万吨,产能增长幅度明显。

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市场前景良好,公司已经储备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并不断努力开拓国内外新客户。但是,由于产能规模增加较大,一旦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公司销售能力若不能完全消化新增产能,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存货余额相对较大的风险

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1,673.43万元、13,936.65万元和12,700.1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49%、19.71%和16.62%,占比相对较大。报告期各期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55次、3.90次和3.17次。

未来如果下游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销售策略出现失误,产成品可能出现滞销的情形,存货余额相对较大就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折旧将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新增固定资产每年将产生折旧费用约1,400.00万元,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目前公司产品环氧植物油脂增塑剂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如果未来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力度不够,导致相应的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新增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经营带来较大压力,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业绩下降的风险。

公司投资新建的“氯代脂肪酸甲酯项目”及“植物油脂精炼项目”于2015年逐步投产,投产之后与之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支出也将相应开始计提折旧。如果项目产能不能及时释放或者产品不能及时实现销售,该等项目所产生的新增折旧费用将对公司经营及业绩实现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九)融资租赁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明洲环保于2014年12月与深圳市英吉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吉斯租赁”)签订协议,明洲环保向英吉斯租赁租入价值约3,559.05万元的设备,并分十三期支付租金合计3,939.85万元,嘉澳环保、顺昌投资及浙能经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明洲环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2,227.6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为147.31万元,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融资租入设备价值占公司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比例为10.92%。由于在租赁期间明洲环保不拥有租赁标的所有权,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则出租方可能停止明洲环保使用标的设备,从而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2013年11月23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议案》;2014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债备字(2014)56号《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10,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截至2014年3月底,上述债券发行完毕,实际发行8,000万元。本期债券采取公司自有资产抵押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本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担保。

自2014年3月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以来,公司均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及时发布历次兑息公告、按时兑付各期利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和资本市场状况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引发债权人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要求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十一)资产抵押风险

为获得银行借款,公司将部分自有长期资产抵押给银行。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亦于2014年3月将原值1,608.1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原值34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进行了抵押。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原值占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原值的比例分别为93.68%、75.25%。如果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偿还银行借款或债券本息,上述资产将有可能因抵押权行使而被处置,从而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其他风险

1、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引用的行业数据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及如公开刊物、研究报告等其他公开资料,已尽可能地保证了其可靠性,但仍可能存在由于数据来源渠道不同而导致统计口径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2、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股票供需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经济政策、行业产业政策、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料因素的影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票市场的风险,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以免造成损失。

3、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曾发生诉太仓市中威塑化有限公司、宁波煊华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华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追讨货款案。诉讼过程中,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对相应的货款计提了坏账准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有重大货款诉讼案件均已结案,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控股股东保证合同纠纷案及行政诉讼案

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24日与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制革”)法定代表人黄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顺昌投资为其提供借款400万元、500万元,宏昌制革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全额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宏昌制革与顺昌投资签订质押协议书,约定以其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物资为上述借款事宜提供质押担保。2012年5月,经海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并明确在未查清宏昌制革资产情况前,该公司资产只进不出,海宁市公安局据此阻止了顺昌投资至宏昌制革处提取质押物的行为。顺昌投资因到期未能实现其债权,故于2012年8月16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顺昌投资对宏昌制革享有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宏昌制革设置质押担保的物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3年8月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由于不存在宏昌制革向顺昌投资交付质押物的情形,质权未设立,但黄健向顺昌投资借款900万元和宏昌制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确认顺昌投资对宏昌制革享有债权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16.69万元,合计916.69万元。顺昌投资在上诉期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上述质权已设立,未获法院支持。2013年10月29日,顺昌投资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4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顺昌投资的再审申请。

2013年12月27日,顺昌投资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公安局、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阻止其提取质押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06.06万元。2014年6月2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起诉海宁市人民政府和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被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海宁市公安局是适格被告,但其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处置得当,没有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14年7月8日,顺昌投资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9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顺昌投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至此审理终结。

2、关于不存在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的说明

除上述案件外,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实际控制人沈健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事项。

(四)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事宜

2013年11月23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议案》,公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不超过10,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14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债备字(2014)56号《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10,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

截至2014年3月底,上述债券发行完毕,实际发行8,000万元。

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主要信息和条款如下:

(1)发行主体: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嘉澳科,125259

(4)票面金额和发行总额:每张面值100元,共8,000万元

(5)债券期限:3年,起息日2014年3月31日,兑付日2017年3月31日

(6)利率:年利率8.15%,单利按季计息

(7)还本付息:每季度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起息日后每满一个自然季度之日为付息日

(8)担保情况:公司自有资产抵押,及实际控制人沈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10)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的50%用于公司年产6万吨植物油脂精炼项目,其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债券的发行,既是公司挖掘现有产品的品质潜力、提高现有产品附加值、寻求利润增长点的切实需要,也是符合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鼓励在审企业以股债结合方式融资的有益探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或联系人
发行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崇福大道761号0573-886230010573-88623119王艳涛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021-35082763021-35082966郭明新、何邢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14楼021-61059000021-61059100章晓洪、劳正中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010-88219191010-88210558宋长发、程端世
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06室010-82961361010-82961376余斌、李华、牛炳胜、吴坚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021-68870587021-68870064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省桐乡市振兴西路3号0573-881068100573-88110335 
申请上市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021-68808888021-68804868 

二、本次发行上市时间表

1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4月15日
2申购日期2016年4月18日
3缴款日期2016年4月20日
4股票上市日期本次发行完成后尽快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下时间和地点查阅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备查文件:

公司: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崇福大道761号

电话: 0573-88623001

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7:00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层

电话: 021-35082763

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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