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5:00至2016年4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何良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585, 43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4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43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3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58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80%。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3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议案10”予以了回避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43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5,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续租关联公司厂房及办公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6年3月2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