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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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尤安龙因出差未出席会议;副总裁张少文、程悦、王立新、顾友良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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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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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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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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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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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15年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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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公司章程修正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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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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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建、潘波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