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郭家华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451,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34.5423%。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0.0248%;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261,264,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34.51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通过了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继续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178,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55%;反对27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715,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42%;反对2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晓婷、叶晓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