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15年11月10日和2015年11月11日分别披露了公安部门对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泽添”)持有的本公司 35,405,252股无限售流通股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竺仁宝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8,88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均进行了冻结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和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公告2015-039和2015-040)。
2016年4月12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公安部门对上述西藏泽添和竺仁宝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解除冻结。
同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公安部门对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持有的本公司 35,405,252股无限售流通股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竺仁宝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8,88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均进行了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16年4月11日,冻结期限为2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孳息指通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截止目前,西藏泽添持有的本公司35,405,25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78%)和竺仁宝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8,88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2%)均仍处于冻结中。
本公司目前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一切正常,后续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