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1: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5:00至2016年4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9名,代表公司股份208,437,71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公司股份200,049,40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公司股份8,388,3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7名,代表公司股份7,860,7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201,3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8,201,3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3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2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201,3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8,102,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8,102,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2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873,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43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96,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反对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弃权4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徐金发先生、吴冬兰女士就2015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金雪军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徐金发先生代为述职,三名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已于2016年3月1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傅剑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