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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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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29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京能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发电)储油罐发生了火灾事故,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披露的2015-048公告。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丰镇京隆电厂“10.10”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乌政(2015)116号],对京隆发电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做了认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事故原因与性质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承担京隆发电外围设备维护保养的神头检修公司,在进行#1油罐维修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误登#2柴油罐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引燃#2柴油罐油气与空气混合物发生爆炸。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0万元。

 经调查认定,京隆电厂“10.10”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结果

 1.京隆发电是本次事故的主体单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

 2.神头检修公司京隆项目部规章制度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京隆项目部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

 3.兴海服务公司京隆项目部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值班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储油罐区管理出入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对运行设备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内蒙古兴海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

 4.相关责任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公司将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刻认识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在今后工作中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委托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地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认真履行工作票制度,强化日常动态无缝隙监管。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6-30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京能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一季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统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下属控股各运行发电企业一季度累计完成发电量77.22亿千瓦时,同比降幅为1.94%。

 2016年一季度,公司下属主要控股各运行发电企业发电量完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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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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