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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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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5-020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2日(星期二)下午13:0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15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6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15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介绍。

 内容详见2016年3月21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156,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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