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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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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得2016年2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353,589,8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0,607,695.9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等事项而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现金分红金额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分配比例。

 2、 2016年2月1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905,604,700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259,194,566股。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现金分红金额40,607,695.98元按最新股本总额4,259,194,566股重新计算,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4,259,194,5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341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59,194,5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9534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8580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09534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906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953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4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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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龙飞

 咨询电话:0724-2223218

 传真电话:0724-2217652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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