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在30日内就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立即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讨论,并与相关中介机构一起准备反馈意见的回复。由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涉及外部沟通和确认,完成相关工作需要一定时间,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延期提交回复的申请》,回复时间延期至不晚于2016年5月22日。公司将积极进行沟通并配合中介机构尽快完成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在回复文件准备齐全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报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