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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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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6-20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4号)核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电股份”)于2015年1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每股13.5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08,334,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全部存储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北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15第115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

 (一)光电股份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已披露)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2016年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北路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订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披露的临2016-02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全资子公司新华光公司已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已披露)

 根据公司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华光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湖北新华光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光公司”)增资17,500万元, 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披露的临2016-07号《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该增资事项已经公司 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6年3月18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17,500万元资金划至新华光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北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6年3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北路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新华光公司签订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披露的临2016-19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全资子公司防务公司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防务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募集资金97,333.4万元及募集资金到位后至增资前产生的利息向全资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务公司”)增资,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披露的临2016-07号《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该增资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6年3月22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977,297,587.2元(含利息)资金划至防务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016年4月6日,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丙方)、防务公司(丁方)签订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防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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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0020029201211526,截止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977,297,587.2元。该专户仅用于防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云、武远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及丁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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