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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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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60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03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8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4月11日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发行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华微债。

 3、债券代码:122134。

 4、发行规模:3.2亿元。

 5、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8%。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2012年4月1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以本公司合法拥有的分别位于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100号以及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江城化工总厂的部分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8%,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8日。

 2、付息日:2016年4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华微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华微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

 3、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华微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1华微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 称: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联系人:聂嘉宏

 电 话:0432-64684562

 传 真:0432-6466581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人:于大朋

 电 话:010-85556465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杨艺

 电 话:021-38874800-8270

 传 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附件:

 “11华微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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