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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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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披露“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时,将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持有的22,426,049股进行了统计披露。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取得的说明,公司股东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与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统计“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时应将其剔除,现将上述事项更正涉及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议公告更正内容

 决议公告之“二、议案审议情况”之“(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部分,原文为:

 ■

 现更正为:

 ■

 除了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有关对中小股东关于相关议案表决统计数据的修订,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各项议案的整体表决结果;银座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后的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6-02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3月30日,本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相关事项,相关方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后续安排,经与中介机构及相关方讨论,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6年4月1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日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银座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已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所提交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下称茂业百货)与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兆投资)出具之关于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经查,茂业百货与中兆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内容属实,茂业百货与中兆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茂如,茂业百货与中兆投资合并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其中,中兆投资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茂业百货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31%。

 基于上,本所律师认为,因中兆投资与茂业百货系一致行动人,虽然茂业百货持有银座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足5%,但鉴于其与中兆投资合并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3%, 因此,不应认定茂业百货为公司中小股东,应将茂业百货投票有关数据自2016年3月30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之统计数据中扣除。根据公司提供之调整后的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统计文件,银座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结论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有关对中小股东关于相关议案表决统计数据的修订,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各项议案的整体表决结果;银座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后的中小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民 生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郭 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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