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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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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1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准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及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股票因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获换发,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经申请自2016年2月2日开市起停牌。

 2016年3月31日下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春天药用发出《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依据你公司《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接此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春天药用同时也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详见我公司2016-017号公告)。

 我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详见我公司2016-015号公告,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予以了公告。由于该《告知书》相关内容将对我公司及春天药用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我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董事会将尽快对相关事项作出判断、决策并申请股票复牌。

 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17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

 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停止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70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你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精神,你公司新研发的含冬虫夏草保健食品的产品申报注册工作按《保健品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青海春天 公告编号:2016-018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1号),主要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0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因公司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试点工作均已停止,公司应立即停止,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相关媒体报道,公司可能存在隐瞒主要产品试点身份被停止等重大信息。现请公司对照前期信息披露情况,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告知书》载明,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以下简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96号)称,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79号),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请核实并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二、《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中指出,截至2015年7月11日,“青海春天未能按照要求展开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请核实并披露,公司知晓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并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包括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包括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四、请公司重组财务顾问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鉴于《告知书》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请公司及时评估由此引发的重大风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1日披露本函,于2016年4月6日前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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