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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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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6-018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停上市起始日:2016年4月8日

 ●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A股

 股票简称:*ST新梅

 证券代码:600732

 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6年4月8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2013、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公字[2016]84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1、公司将加大存量房产的营销力度及招租力度,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提升公司房地产及经营性物业持续经营能力,尽可能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

 2、公司与辅仁药业集团有关宋河股份的回购事项仍在积极协商进行,同时,相关仲裁准备工作公司也已准备就绪,并已于近期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确保维护公司利益;

 3、公司已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分别于2015年12月9日和2016年1月5日披露重组方案及重组方案修订版。公司将进一步落实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践行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实现业务转型,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专注于高成长性实业企业的投资控股平台,从根本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注意。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21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煜坤

 电话:021-51005380

 传真:021-51003439

 电子邮箱:xm600732@shinmay.com.cn

 邮政编码:200070

 六、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6-01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1.87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2016)沪贸仲字第01810号《SDT2016073<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时间:2016年3月21日

 仲裁机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人: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静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创业二路深喀创业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地址: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二、仲裁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事实及其理由:

 喀什中盛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于2012年11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申请人以人民币135,000,000元的价格受让辅仁药业持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宋河酒业”)发行的8,772,921股股份(“标的股份”)。同时,该协议第11.1条约定,如果宋河酒业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药业向其回购全部或部分的标的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单利)。

 喀什中盛与被申请人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辅仁药业又于2014年12月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药业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被申请人承担和享受,辅仁药业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药业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药业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喀什中盛已经向辅仁药业悉数付清了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135,000,000元。标的股权已于2012年12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登记至喀什中盛名下。截止2015年12月18日,宋河酒业未实现公开发行上市。截至喀什中盛申请仲裁之日,双方也未能就回购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二)仲裁请求

 1、裁决辅仁控股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35,000,000元加上前述金额按每年12%计算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所得的利息之和;

 2、裁决辅仁控股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一)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6)沪贸仲字第01810号《SDT2016073<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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