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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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翀宇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徐师军、郑卫忠、陈焕春,独立董事曹国琪、陈永宏、宋建中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树剑、财务总监张红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裁王永胜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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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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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分红回报规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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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第二次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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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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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都伟、赵世良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