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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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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深圳工银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主管会计;华夏证券深圳华阳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深圳浦东华元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业务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张丽珉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南京审计学院)教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计、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龙蟠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飞,博士研究生。2003年12月 进入证券行业,历任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聚源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宏观债券研究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孔学兵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邓从国,男,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5年4月1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嘉实优质企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天治财富增长、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858.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电话:(021)61870999-3602

 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顾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66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消。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在本基金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保本周期内,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一年后两年内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75%=78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787.50=104,212.50 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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