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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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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3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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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出售以后,盈利能力得到改善。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6- 024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278,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278,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4月1日。

 一、股东股份历次限售承诺情况

 1、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郭茂秋、于荣家、冯振吉、卢宪娥、庞树正在公司2010年3月30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中承诺: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郭茂秋、于荣家、冯振吉、卢宪娥、庞树正2012年2月23日出具关于持有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相关规定;(2)若本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内容详见公司2012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7)。

 根据以上承诺,2016年03月31日前,股东郭茂秋、于荣家、冯振吉、卢宪娥、庞树正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已根据上述承诺对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追加限售,限售期限至2016年03月31日。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4月2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8月13日和2015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追加部分股份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2015-054、2015-063、2015-069)。

 3、股东持股情况历年变动情况

 (1)郭茂秋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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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荣家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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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冯振吉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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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卢宪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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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庞树正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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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公司首发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注2:2010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以公司2010年末总股本77,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31日。

 注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注4:郭茂秋先生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5: 2012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1,6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共计转增231,6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63,2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日。

 注6:庞树正先生于2014年9月30日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7:庞树正作为公司的董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8:2013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3,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6月13日。

 注9:郭茂秋先生于2015年1月7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10:根据股东承诺:2016年03月31日前,股东郭茂秋、庞树正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自起其离职满一年半后,申请对其本年年初所持股份总数的25%追加锁定。

 注11:根据股东承诺:2016年03月31日前,股东于荣家、冯振吉、卢宪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8日、2015年8月13日和2015年8月13日对以上股东2015年的股份数进行追加限售。

 注12:于荣家先生于2013年1月15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申请离任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13:根据股东承诺:2016年03月31日前,股东于荣家、冯振吉、卢宪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自其离职满一年半后,分别于2013年9月23日、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3月22日公司申请以上股东为类高管,使其对其每年所持股份总数的25%追加锁定。以上股东申请类高管的离职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4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2日,根据相关规定。类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以上股份锁定的承诺。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4月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278,12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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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公告日,上述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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