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9:00-1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15:00至2016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格林美循环产业园(湖北省荆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3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1,512,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932,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本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一名已经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16,57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张旸先生、陈星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公司拟聘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许开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2)选举王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3)选举张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4)选举陈星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映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2)选举吴树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黎全辉先生、樊红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拟聘任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黎全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2)选举樊红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390,932,6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000,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1,432,675股,反对股数79,40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500,002股,反对79,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备查文件:
1、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