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创投”)因受让我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123,433,140股将成为我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6年3月3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出了将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补充披露的承诺。
在此期间,隆泰创投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2013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如期提供了隆泰创投2013至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今日,我公司收到隆泰创投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提供的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6)第1438号《审计报告》。根据上会师报字(2016)第1438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隆泰创投的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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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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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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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