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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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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6-02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补充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12日、3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2016年3月12日、3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14、015)。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周三)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111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15:00 至2016年3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数为155,626,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8,201,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425,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向平原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数153,852,62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98.86%;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数5,651,37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76.11%。

 (2)关于选举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数148,201,25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95.23%;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数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155,62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425,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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