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总金额:保证金及利息合计37,720,179.88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细情况如下:
起诉方: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文号:(2016)京0105民初15791号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
2、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腾公司”)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保证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7,720,179.88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审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20%的股权。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和2015年5月25日向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分别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和10,0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66万元和2,667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15年11月22日和2015年11月25日到期。原告已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向财务公司代偿了部分债务本息,代偿金额合计37,720,179.88元。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2016-010)。原告向被告追收代偿款项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新能源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参加诉讼,鉴于以上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案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