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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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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02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2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下午15:00-3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清焕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1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44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00,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1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反对票19,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志刚、莫海洋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45 股票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023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通知,孙清焕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25,000,000股(占其本人持股总数的6.99%,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2%)质押予中国进出口银行。孙清焕先生已于2016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质押登记日2016年3月29日起至质押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止。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孙清焕先生持有公司 357,710,300 股股份(其中孙清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55,660,700股,通过中山市榄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04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0.47%,其中355,660,700股为公司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2,049,600股为公司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此次孙清焕先生质押25,000,000股,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孙清焕先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合计69,004,300股,占孙清焕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19.29%,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52%。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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