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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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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6-02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2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说明: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32,002,500.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合计转增股本42,670万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4,005万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具体来源为公司股份改制、历次增资及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7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4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640,050,0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2元。

 八、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167793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2号

 九、备查文件目录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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