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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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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4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143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下文主要摘自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简称“公司或中科英华”);

 被告:陈远,男,2014年8月21日经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0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26日取保候审,同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二、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录如下:

 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远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7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被告中科英华计划开展油田区块开发及经营业务,时为该公司股东的被告人陈远了解到松原金海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称:吉林油田)合资经营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石油公司),开发新木油田区块,即代表中科英华公司欲收购松原金海公司持有的京源石油公司股份。同年,陈远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吉林油田总经理、党委书记王永春(已判决),王永春建议陈远直接收购松原金海公司,以规避收购京源石油公司股份需报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审批的手续。随后,陈远按王永春建议开始与松原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义商谈收购事宜,至2004年初,双方仍未就收购达成一致。

 2004年2月,陈远出任中科英华公司董事长,为了公司发展,遂请托王永春出面协调前述收购事宜;同年,在王永春的帮助下,中科英华公司顺利收购松原金海公司,成为吉林油田合资方。此后,陈远继续请托王永春为中科英华公司与吉林油田共同开发油田区块及开展业务经营提供帮助。期间,陈远多次表示要感谢王永春,王永春提出其女儿出国留学定居需要人民币一至二千万元。

 2006年9月,中科英华公司按照王永春让其妻妹张艳清代持的要求,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5.21%劣后收益权转让给张艳清,王永春未支付对价。2009年9月至10月,陈远安排他人将“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中的1430万元汇入王永春指定的张艳清个人账户。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中科英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其以单位行贿罪处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自了解到上述案件情况后,立刻进行了核实和自查工作。现对核实和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02年陈远并不是公司的董事长,也并非公司股东,而是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将5760万股的法人股转让给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后,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2002年陈远接触王永春是因为公司计划开发油田项目的指控是与事实相悖的。公司查阅2002年所有的会议记录,从未涉及到计划开展油田区块开发及经营业务的表述。

 2、据公司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查询的工商变更资料获知,2004年6月14日,陈远通过包括重庆光辉、松原正源在内的多个公司主体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李永义控制的松原金海的股权。陈远最初的收购对价约为5500万元,而到最终长春中科英华公司共出资9402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松原金海公司100%的股权,已溢价近4000万元。由此可见,从王永春处获得利益的是陈远。

 3、“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实质是: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公司5760万股的股票为出资在平安信托公司做了一个信托产品,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了5000万元。5760万股股票的权属是华创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劣后受益权固然也就是权属人的。王永春指定将其5.21%的劣后受益权转让给张艳清的行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

 4、既然行贿金额1430万元是从“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权5.21%中演变而来的。该信托计划的权属不是公司的,所以,公司是无权支配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权的,这个劣后受益权只能由所有权人有权支配。

 上述所述情况,公司已委派诉讼代表人并委托了辩护人将上述情况在法庭上予以辩解。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组织律师团队进行积极应对,与广大投资者共同捍卫公司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并依法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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