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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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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0 证券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36.39%股权的关联交易暨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春华”)出售持有的下属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国芯”)36.39%的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对同方国芯的持股比例由41.38%降至4.99%,公司将不再将同方国芯纳入合并范围。

 由于紫光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为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股权暨与清华控股签署受让清控人居和华融泰意向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紫光春华转让同方国芯股权暨与清华控股签署受让清控人居和华融泰意向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2016年2月5日,财政部出具了《关于批复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函》(财教函[2016]15号),同意紫光春华协议收购公司所持同方国芯220,835,000股股份。

 2016年3月25日,紫光春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555号),核准豁免紫光春华因协议转让而持有的同方国芯220,835,000股股份,约占同方国芯总股本的36.3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与紫光春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约定,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满足。

 公司与紫光春华将根据协议约定,尽快完成转让款款项支付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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