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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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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6-014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国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沈焦国贸担保金额为397,500,000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累计17,183,191.66元(逾期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鉴于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本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沈焦国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借款1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责任保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

 3.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为煤炭、焦炭、石膏、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焦股份100%的股权;沈焦股份持有沈焦国贸100%的股权。

 8.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沈焦国贸资产总额184,274万元,负债总额171,433万元,短期借款余额2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1,433万元,资产净额12,841万元,营业收入313,311万元,净利润10万元。[以上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45,133万元,负债总额231,61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32,33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31,618万元、资产净额13,515万元、营业收入165,284万元、净利润67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债务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保证最高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力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餐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6.争议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焦煤为沈焦国贸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沈焦国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7,183,191.66元(含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1,007,5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74%,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外担保总额为17,183,191.66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15

 辽宁红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红阳三矿(以下简称“红阳三矿”)、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均为被告。沈阳焦煤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红阳三矿为沈阳焦煤下属分公司。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诉讼费合计人民币6,058,700元及利息。

 就沈阳焦煤与原告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详见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申请执行人天源环保于2016年2月15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下达(2016)苏0282执08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沈阳焦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天源环保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合计人民币6,058,700元及利息。

 2、向天源环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57,694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止,宜兴市人民法院已从沈焦股份账户划走执行款659.87万元,尚余部分利息及执行费未划。

 公司被执行案款对目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影响,对公司当年利润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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