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图示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24日,2011年净值增长率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其他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鑫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利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且约定收益率为单利。截至本报告期期末,长信利鑫分级债A年收益率为2.45%,根据本合同成立后利鑫A的第九个开放日,即2015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的1.1倍+0.8%(小数点后2位)进行计算。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过去三年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0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混合、长信金利趋势混合、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混合、长信量化先锋混合、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改革红利混合、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长信新利混合、长信利富债券、长信利盈混合、长信利广混合、长信多利混合、长信睿进混合、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长信中证一带一路指数、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利保债券、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交易部门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人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

 2、公司使用的交易执行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1)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发送委托指令;

 (2)对于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并且市价在限价范围内的,系统能够将交易员针对该证券下达的每笔委托自动按照指令数量比例分拆为各投资组合的委托指令。对于不同投资组合针对交易所同一证券的同一方向竞价交易指令,指令数量比例达到5:1或以上的,可豁免启动公平交易开关。

 3、交易人员对于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执行。在执行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交易所投资指令时,除制度规定的例外指令外,必须开启系统的公平交易开关。

 4、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均进行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投资对象,交易部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及数量等要素。

 5、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除需经过公平性审核的例外指令外,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管理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交易部门根据证券发行人在指定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申购结果对系统内分配数量进行核准,数量不符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各投资管理部门的总监及监察稽核部总监。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应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相应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未发生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同时,对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专项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在经历了2014年全年大牛市后,市场普遍对2015年债券市场相对谨慎,加之交易所抵押新规的突然打压和权益市场涨幅惊人,市场风险偏好提高,2015年债券市场经历了上半年收益率区间震荡。6月份以后,权益市场经历了去杠杆、汇率贬值等冲击,债券市场产生刚性配置需求,尽管其间间杂了多只信用债券的违约事件,但趋势已经势不可挡,资产荒概念逐渐走强,宽松货币政策流动性宽松,引导资产配置力量将10年国开债逐渐推向历史低点,银行间10年期国债更是破3,打破了近年来的低点。

 2015年上半年,本基金置换了部分到期债券,增持了部分中期债券,进行了转债的波动操作,保持了组合收益。2015年下半年,主要加配了部分公司债和城投债,适当参与了可转债操作,增加了组合回报。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5767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5976元;本基金之长信利鑫分级债A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5元,累计份额参考净值为1.1852元;本基金之长信利鑫分级债B份额参考净值1.6504元,累计份额参考净值为1.6504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6.5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1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后市,我国2016年供给侧改革将成为政策重点。从供给端来看,劳动力、技术等要素投入产出率不断下降,使得较长周期来看,我国经济潜在增速将放缓,投入型增长模式需要向效率型增长模式转变,经济弱势局面或将延续。由于需求端持续低迷的局面仍未有明显起色,通胀大幅反弹缺乏宏观基本面支撑,预计2016年上半年通胀上涨将较为温和,整体风险依然不大,不足以成为货币政策和债市的主要制约因素。我们认为,今年货币政策基调仍然是偏松,市场资金价格会延续目前绝对水平和波动性均较低的局面。经济增速放缓决定了短期来看债市仍受到较大支撑,投资回报率的降低将制约社会融资需求,资产的匮乏将导致利率上行幅度有限,但人民币汇率变化是今年需要重点关注的扰动因素,债券市场持续震荡波动概率增大。同时,在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更多地介入信用风险把控,并将努力把握市场超调带来的波段机会。

 我们将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投资,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局势变化,需要重点规避信用风险,努力抓住市场结构性机会和波段行情。在基金的日常投资中,将继续秉承诚信、专业、负责的精神,密切关注政策节奏,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基金托管人依据《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1年6月24日起托管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2015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147号),投资者可以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5767元,基金份额总额239,239,840.62份,其中长信利鑫分级债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5元,份额总额为27,141,747.43份,长信利鑫分级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6504元,份额总额为212,098,093.19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金额为长信利鑫分级债A开放日折算金额。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03号)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2:1的份额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为利鑫A和利鑫B。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本基金于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募集,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6,194,290.75元,利息转份额人民币288,734.33元,募集规模为636,483,025.08份。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4186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1】第290号文审核同意,利鑫B81,608,171.00份基金份额于2011年9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估值处理标准,本基金自2015年3月27日起,对本基金所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于2015年3月27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7.4.6.1 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6.2 应交税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税费部分。

 7.4.7 关联方关系

 ■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邮储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及上一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3,001,380.31元。(2014年:人民币3,954,067.20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79,999,560.0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34,600,000.00元,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12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买入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卖出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注:长信利鑫分级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长信利鑫分级债A未上市交易。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长信利鑫分级债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长信利鑫分级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2、本报告期内,长信利鑫分级债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5年6月23日及2015年12月23日。

 3、长信利鑫分级债A本报告期基金总申购份额含本报告期基金开放日折算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未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原董事长田丹先生离职,覃波先生自2015年4月28日起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因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叶烨先生自2015年7月21日起正式任职,覃波先生自该日起不再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自2015年4月2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邵彦明先生、李小羽先生为副总经理。

 上述重大人事变动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均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应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1.2.2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变更为田东辉先生,正在履行监管报备程序。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没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应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酬为人民币60,000.00元,该审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5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没有变更。

 2、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

 3)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

 4)券商协作表现评价。

 (2)选择程序:

 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