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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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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于2016年3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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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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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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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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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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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运作未满一年。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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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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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不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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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2015年净值增长率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0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混合、长信金利趋势混合、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混合、长信量化先锋混合、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改革红利混合、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长信新利混合、长信利富债券、长信利盈混合、长信利广混合、长信多利混合、长信睿进混合、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长信中证一带一路指数、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长信利保债券、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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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的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交易部门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人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

 2、公司使用的交易执行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1)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发送委托指令;

 (2)对于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并且市价在限价范围内的,系统能够将交易员针对该证券下达的每笔委托自动按照指令数量比例分拆为各投资组合的委托指令。对于不同投资组合针对交易所同一证券的同一方向竞价交易指令,指令数量比例达到5:1或以上的,可豁免启动公平交易开关。

 3、交易人员对于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执行。在执行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交易所投资指令时,除制度规定的例外指令外,必须开启系统的公平交易开关。

 4、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均进行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投资对象,交易部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及数量等要素。

 5、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除需经过公平性审核的例外指令外,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管理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交易部门根据证券发行人在指定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申购结果对系统内分配数量进行核准,数量不符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各投资管理部门的总监及监察稽核部总监。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应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相应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未发生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同时,对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专项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过去一年是A股市场有史以来杠杆上升最快的一年,融资额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迅速上升到全球第一。而其中大部分均来自于场外市场,对整体市场的研究深度并不充分。这样客观的事实造成了深度研究群体的丧失,叠加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级的快速发酵。从而造成2015年巨幅波动的一年。A股市场僧多粥少,存量资金扎堆寻找为数不多的优质资产,造成好资产被大幅透支未来盈利预期的局面。但同时,新经济继续主导市场,传媒、医疗、计算机、人工智能、军工和云平台及云服务等行业普遍成了传统企业转型的好去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93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093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9.3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涨幅为-7.3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6年是存在宏观经济预期差的一年,而此也会影响到各个市场的联动效应和交叉感染,包括汇率、石油和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都会影响到A股市场。通过多次股灾之后的洗礼,市场对成长类资产的取舍眼光发生了些变化,不会是漫无边际的高估值就是高增长,业绩兑现开始得到体现,估值开始变得有意义。我们在追逐大量转型、创新机会的同时,都比较少的考虑到未来金融市场是个黑天鹅和黑洞频出的地方,也深刻需要理解市场的肥尾现象。我们在关注新产业新动向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传统行业复辟的机会,这些机会的投资逻辑不同于以往。比如保险公司为了减低股票波动的持有到期收益的风险,大幅增持低估值高分红蓝筹的传统行业龙头公司;比如2016年的估值切换,公司估值有底有顶都是有利于基本面研究出价值。再比如说到2016年最大的变数在于房地产,如果未来去库存、销售或者融资成本等优势让龙头越来越强,地产行业也可以讲收入和用户数的逻辑。那么,未来2016年的市场投资逻辑也会发生变化。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5年度,基金托管人在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158号),投资者可以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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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93元,基金份额总额753,463,010.57份。

 2、本基金本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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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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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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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69号文)准予注册,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26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1,472,766,279.2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339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10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7.4.2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会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5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属于此类。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结转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以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根据持有期限计提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 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 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 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 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 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股票交易佣金计提标准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清算库中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述交易佣金比率均在合理商业条款范围内收取,并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证券交易席位及证券综合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和债券交易的同时,还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7.4. 8.2 关联方报酬

 7.4. 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7.4. 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7.4. 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4. 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 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7.4. 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7.4. 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5,028,414.20元。

 7.4. 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期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 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国信证券(002736)的发行主体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因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方正证券(601901)的发行主体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335号)。因该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对如上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研究发展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上述股票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并跟踪研究。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发行主体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认为事件未对上述股票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与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八名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原董事长田丹先生离职,覃波先生自2015年4月28日起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因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叶烨先生自2015年7月21日起正式任职,覃波先生自该日起不再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自2015年4月2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邵彦明先生、李小羽先生为副总经理。

 上述重大人事变动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均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应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1.2.2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因工作需要,刘树军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任命袁庆伟女士为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庆伟女士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应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酬为人民币50,000.00元,该审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增加租用光大证券交易单元1个,国金证券交易单元1个,兴业证券交易单元2个,广发证券交易单元2个,华泰证券交易单元2个,申银万国交易单元1个,长江证券交易单元2个,国泰君安交易单元1个,华创证券交易单元1个,海通证券交易单元1个。2、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

 3)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

 4)券商协作表现评价。

 (2)选择程序:

 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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