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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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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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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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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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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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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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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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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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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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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9月26日。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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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分红公告,向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基金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人民币1.000元,实际分配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4,524,671.44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在北京正式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成立以来,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经过2014年、2015年的基础建设及资源、业务、经验的积累,公司业务呈现发展趋势。员工数量增长较快,团队建设进入加速期。公司多渠道拓展维护客户,已与多家财务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和上市公司开展了合作,在定向增发、新股申购、结构化债券投资等多个领域开展了业务,并与移动互联网公司、传媒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合作,为客户提供余额、理财、类三方存管的相关服务。公司子公司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成立。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快速增长,各项业务较成立之初获得了快速发展。公司秉承“忠于信,健于投”的经营理念,追求以稳健的投资及良好收益,回馈客户的信任。公司投资业绩稳步上升,以良好的投资回报实现了投资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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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任职日期是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超过了旗下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中信建投基金关于2015年度公募基金业务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情况的报告》,说明了如下具体情况、原因和整改措施:

 (一)2015年度公募基金业务佣金分布

 2015年,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的佣金量总计179万元,交易佣金及占比分别为:中信建投证券(86.1万,48.1%)、安信证券(20.5万,11.4%)、国泰君安(15.2万,8.5%)、长江证券(14.0万,7.8%)、招商证券(13.0万,7.3%)、国金证券(11.4万、6.4%)、方正证券(7.1万,4.0%)、广发证券(6.6万,3.7%)、海通证券(5.1万,2.9%)。其中中信建投证券佣金86.1万元,占比约48.1%,超过基金管理人当年所有公募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二)单家证券公司席位佣金比例超标的原因分析

 前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规模较小,外部卖方支持力度较小,很多外部研究所对于开户保持谨慎态度,而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大股东,给予大力支持,较早开席位,形成了单一依赖,同时2015年上半年行情较好,基金份额与换手率都比较高,客观上造成2015年上半年佣金主要分布在中信建投证券。

 除中信建投证券之外,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卖方签订席位合同的时间多集中于2015年6月份之后,即基金管理人保本基金开始建立股票仓位,以及第一支以股票为主操作的灵活配置基金成立之后,且从2015年6月份开始全部席位都已经切换到非中信建投证券席位,尽管如此,由于2015年下半年受股灾影响,基金份额与成交额萎缩严重,导致非中信建投证券席位佣金占比仍然不够。受2015年下半年股灾影响,基金管理人新产品发行情况低于预期,基金管理人第二支灵活配置基金于2015年中获得批文,但受制于股灾,未能于2015年发行,也导致下半年佣金量低于预期。

 (三)防范单家证券公司席位佣金比例超标的应对措施

 为防止再次出现单家证券公司席位佣金比例超标的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采取以下措施:

 1、目前已经与多家卖方签订席位合作,不再存在2015年上半年对中信建投证券席位单一依赖的问题。

 2、兼顾各个卖方席位,前期较为均匀地给各个卖方打佣金,待奠定佣金基础,再根据卖方服务质量,调整佣金分布,使得全年佣金合规、合情、合理。

 3、定期对席位佣金分布进行监控,并进行调整切换,为比例合规奠定制度基础。

 4、积极发行新的产品,从而提升产品覆盖席位比例,降低席位切换周期,从而降低席位佣金集中度。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定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公司通过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通过监察稽核、事后分析和信息披露来保证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非公平交易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宏观经济看起来有了探底企稳的迹象,CPI一直保持低位但较为稳定,PPI跌幅也似乎有了企稳不再下降的状况;而同时政策刺激力度明显加大,半年内三次降息,一次全面降准,两次定向降准。到了2015年下半年,经济出现了继续低迷的走势,GDP同比和环比增速微幅下降,CPI虽然受到猪肉和蔬菜价格影响略有反弹,但依然处于低位,PPI跌幅也明显加大;政策方面,货币政策依然延续,两次降息,两次降准,与此同时安排了一系列稳增长的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来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各自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呈现了截然不同的表现。上半年来看,经济企稳复苏的预期带动下,加上杠杆资金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股票市场出现了一波较为狂热的行情,而6月下旬开始,则由于杠杆资金反身性等因素影响,出现了两次大幅下跌的走势;反观债券市场,虽然央行多次降息和降准,债券收益率依然维持震荡走势,并且收益率呈陡峭化走势,显示了对于经济复苏预期的影响,而到了下半年,由于经济走势低迷、通胀继续保持低位,同时股市大跌导致资金流入债市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债券市场收益率从8月份开始走出了一波持续下行的行情,收益率曲线也趋向平坦化。

 本基金在上半年根据CPPI策略和产品净值增长情况,逐步加大了权益类投资比例,到2季度持仓已基本达到上限,以成长股配置为主,获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而在6月中旬下跌初期,主动大幅降低了权益投资仓位,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下跌对净值的冲击,下半年则在9月底10月初进行了小幅加仓,参与了10月到11月的反弹行情,总体来看,全年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投资收益。债券配置方面,一季度债券方面采取中等久期、适度杠杆率和较高资质的债券配置策略;二季度后在对长端品种相对谨慎的前提下,信用债配置采取了短久期、高评级的保守投资策略;三、四季度则略为拉长一些久期,从而享受了债券收益率下行带来的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1.6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7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债券市场受到经济增长低迷,货币政策主基调宽松的影响,整体来说还是有机会,但是从空间上来看,要有大幅下行还需要更多的刺激因素;而与此同时,由于上游行业的低迷一直持续,加上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措施,信用风险在快速上升,信用分化将会持续出现。因此产品的债券策略将以下游行业、中高等级的中短端债券和地方债、利率债等作为配置主体,其中利率债主要以中长端利率的波段操作为主。总体来说,债券主要是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票息收益的作用。

 股票市场来看,由于2016年经济整体的判断依然弱势,但是下有托底的弱势,政策方面托底与结构调整共同作用,货币政策依然宽松,财政政策可能有所加码。整体来看,流动性推动的市场依然有机会,但节奏上可能受到注册制、减持、汇率波动、美联储加息等影响,整体呈现震荡行情,主要寻找结构性机会。

 9月份产品将会结束第一个保本期,因此产品将会在二季度以后逐步进入保本期投资的第三个阶段,在此阶段将会逐步替换持仓中较长久期的债券,以短端债券配置为主,股票方面的仓位也会有所降低,以获得较为确定性的收益来保持产品的净值水平到保本期结束。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结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司内部制度;组织多项合规培训,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针对投资研究等重点业务,加大检查力度,促进公司业务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积极参与新产品、新业务的设计,提出合规建议,对基金的宣传推介、基金投资交易等方面积极开展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规避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整体运作合法合规。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监察稽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遵循下列7.4 报表附注所述的估值政策和估值原则对基金持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

 为确保估值政策和估值原则的合理合法性,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和风险内控小组。公司总经理任估值委员会负责人,委员包括督察长、投资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产品设计、稽控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及基金经理(若负责人认为必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投资品种估值政策的制定和公允价值的计算,并在定期报告中计算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

 在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下,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流程:

 1.运营管理部基金会计每天按照相关政策对基金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并计算基金净值,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公司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交易所有关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2.由投资研究部估值小组确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若确定用估值方法计算公允价值,则在参考基金业协会的意见或第三方意见后确定估值方法;

 3.由估值委员会计算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并将计算结果提交公司管理层;

 4.公司管理层审批后,该估值方法方可实施。

 为了确保旗下基金持有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风险内控小组应定期对估值政策、程序及估值方法进行审核,并建立风险防控标准。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保持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

 估值委员会应互相协助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由估值委员会提议,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待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公司旗下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由估值委员会对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做出评价。

 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估值委员会应当审查并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部门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托管行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分红公告,向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基金登记在册的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人民币1.000元,实际分配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4,524,671.44元。

 4.9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托管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了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情况、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保证复核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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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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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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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121元,基金份额总额 136,815,130.64 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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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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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蒋月勤______ ______高翔______ ____陈莉君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14号《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注册,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952150_A17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26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64,675,494.18元,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2,923.00元,以上实收基金合计为人民币464,708,417.18元,折合464,708,417.1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估计除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所述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3月23日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事项。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4.8.1.2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4.8.1.3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和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里列支的费用项目。其中,本报告期应支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维护费为 1,173,889.14元;应支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维护费为 601,624.76元。

 3、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本会计期间应支付基金保证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费为 512,839.69元。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活期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无需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 2015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应付证券清算款等,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6,580,728.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18,089,881.1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人民币 92,319,913.08 元,第二层次人民币 351,878,353.08 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由第一层次转入第二层次的金额为人民币20,084,000.00元(2014年度:无),由第二层次转入第一层次的金额为人民币40,111,451.00元(2014年度:无)。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3月23日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未发生转入或转出第三层次公允价值的情况(2014年度:无)。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也无期间损益。

 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规定及本基金管理人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席位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的选择标准,具体如下:

 (1)证券经纪商的选择由基金管理人分管投资研究、市场领导及投资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稽控合规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办理相关的租用席位或开户事宜。

 (2)投资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按照《券商评估细则》共同完成对各往来证券经纪商的评估,评估办法作为调整确定个别证券经纪商的交易金额及比率限制的参考。

 (3)评估实行评分制,具体如下:

 分配权重(100分)=基础服务(45%)+特别服务(45%)+销售服务(10%)。

 基础服务占45%权重,由研究员负责打分;特别服务占45%权重,由投资研究部负责人和研究员共同打分;销售服务占10%权重,由投资研究部负责人打分。

 基础服务包括:报告、电话沟通、路演、联合调研服务等;

 特别包括:深度推荐公司、单独调研、带上市公司上门路演、约见专家、委托课题、人员培养、重大投资机会等;

 销售服务包括:日常沟通、重点推荐的沟通、研究投资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2、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券商,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委托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及通知基金托管人。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超过了旗下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中信建投基金关于2015年度公募基金业务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情况的报告》的说明。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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