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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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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16—0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会议应发出通讯表决票16份,实际发出通讯表决票16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16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2015年度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董事会对参加评价的16名董事2015年度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交易各项指标均控制在监管要求的范围之内。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拟同意核定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

 有效表决票15票,关联董事邹立宾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拟同意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

 有效表决票14票,关联董事李汝革、丁世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核定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30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

 有效表决票15票,关联董事李剑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的议案》

 拟同意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度70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融出类业务、资金交易类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和同业担保类业务。授信有效期1年,信用方式,额度共用。

 有效表决票15票,关联董事任永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第二、三、四、六项共计四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6-0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审议同意核定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公司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审议同意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审议同意核定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30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

 4、本公司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审议同意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度70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融出类业务、资金交易类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和同业担保类业务。授信有效期1年,信用方式,额度共用,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核定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因该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首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21.67亿股股份,持股比例20.28%,是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2015年,本公司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实际用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因该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49亿股股份,持股比例18.24%,是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2015年,本公司给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147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实际用信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3、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核定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30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授信有效期1年。因该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在5%以下,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67亿股股份,持股比例4.37%,在本公司董事会中拥有董事席位,对本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是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2015年,本公司给予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30亿元人民币(不含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实际用信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4、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的议案》,同意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度70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资金融出类业务、资金交易类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和同业担保类业务。授信有效期1年,信用方式,额度共用。因该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82%,对其构成控制,是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2015年,本公司给予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额度70亿元人民币。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在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际用信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1、首钢总公司,为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北京,法定代表人为靳伟,注册资本72.64亿元,该公司以钢铁为主业,兼营采矿、机械、电子、建筑、房地产、服务业、海外贸易等多种行业,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截至2014年末,首钢总公司合并总资产为4138.65亿元,总负债为3003.8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134.77亿元;营业收入为1828.04亿元,合并后净利润为-8.6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为2114.6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12亿元。截至2015年9月末,其合并总资产为4464.27亿元,总负债为3234.9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229.35亿元;营业收入为1025.24亿元,合并后净利润为-16.1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为1226.5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12亿元。

 2、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北京,法定代表人为费圣英,注册资本190亿元,主营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四大板块,股东为国家电网公司。截至2014年末,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为1117.55亿元,总负债为330.1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787.4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9.54%,营业收入为99.41亿元,净利润为87.15亿元。截至2015年11月末,其合并总资产为1210.57亿元,总负债为382.1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828.4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为101.58亿元,净利润为104.79亿元。

 3、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玉溪,法定代表人夏开元,注册资本60亿元,主营业务为烟草加工、生产、销售,烟草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销售,股东为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4年末,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总资产为1145.91亿元,总负债为307.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838.76亿元;营业收入为1011.99亿元,净利润为75.12亿元。截至2015年9月末,其本部总资产为709.6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39.33亿元;营业收入为696.71亿元,净利润为49.88亿元。

 4、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银行系租赁公司,注册地在中国昆明,法定代表人任永光,注册资本30亿元。股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2%,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5年末,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95.55亿元,总负债为359.8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5.75亿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为8.65亿元,净利润为3.53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52%,租赁资产收息率为100%,无不良资产。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价格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同类业务执行相同标准。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邹立宾回避。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汝革、丁世龙回避。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剑波回避。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任永光回避。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前予以认可,签署了事前认可声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定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47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授信额度事项、核定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47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授信额度事项、核定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30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授信额度事项、核定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70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授信额度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由于重大关联交易给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公允性。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4、经独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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