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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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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6-02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投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金达威投资于2015年9月8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质押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10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2015-096号《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

 现上述质押的股份10,000,000股已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质押。

 截止至本公告日,金达威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01,610,572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00%;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本次解除质押后,金达威投资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16,8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28%。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6-027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5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15:00至2016年3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五层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斌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13,201,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01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610,5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018%。

 (三)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1,590,4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12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201,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3,201,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涵和魏吓虹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邮箱:zenith@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6]第035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魏吓虹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阳光西路299号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股份213,201,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6,000,000股)的比例为37.014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01,610,5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001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1,590,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1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3,201,009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3,201,009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涵

 经办律师:

 魏吓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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