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赵飚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因自身资金周转原因,赵飚先生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842%。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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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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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百分比尾数汇总差异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公司股东赵飚原承诺情况如下:
本公司股东赵飚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未履行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飚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赵飚承诺:
(1)、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
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4、公司已于2016年1月13日发布“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号];
5、赵飚先生于2016年1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45%,公司已于同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号]; 2016年1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05%,公司已于同日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号]。截止本日,赵飚先生累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91%。
6、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本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