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6-03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年3月22日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仲裁委员会”)《SHEN T20160085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1621号)及《仲裁申请书》。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P.I”)诉本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履约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双方当事人

 1、申请人: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注册地址:Suites 901-3,ICBC Tower,3,Garden Road,Central,Hong Kong

 董事:何志杰

 2、被申请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3号厂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二)本案纠纷起因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1日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包括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富”)、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瓶胚”)在内的48家合资公司中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人民币590,034,800元。双方并约定双方就每一家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另行签订单独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2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统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将持有的沈阳中富25%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4,651,000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统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瓶胚25%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1,001,800元。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所涉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5,652,800元。

 上述《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合同,将持有的沈阳中富、珠海中富瓶胚等目标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名下,各方并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2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关于48家控股子(孙)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收购价款支付安排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约定被申请人至迟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出具正式结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应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52,441,512.87元支付申请人。

 就上述《备忘录》中约定的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正式结论,向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被申请人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确认已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备案录》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于2015年3月13日已到期。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该等股权转让款。并且,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应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5,652,800元,被申请人至今全额未予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5,531,077.48美元(以人民币95,652,800元为技术,参照2015年月3月1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1588元折算)。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95,652,8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款之日即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3月1日为人民币4,406,580.3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三、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被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表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力争将影响减少到最小;同时,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华南仲裁委员会《SHEN T20160085号案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1621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