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修改提案、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的议案》,对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以下简称“前次更名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变更,前次更名决议不再实施;
3.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林永飞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富力科讯大厦13楼公司多功能厅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5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 126,0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 12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00%;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0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0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0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律师、郭钟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