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7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65号八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8日
至2016年4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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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6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骆驼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6)。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东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驼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窦贤云应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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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
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凭上述材料签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65号八楼)
邮政编码:441003
3、登记时间:2016 年4月6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六、其他事项
1、联系办法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 65 号
联系人:王从强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邮编:441057
2、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3、与会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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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
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7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反馈意见回复文件。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9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79号)要求,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董事路明占短线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公司董事路明占于2014年8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200万股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为10.93元/股,交易金额共计2,186万元。2014年9月10日,路明占又以13.72元/股的均价买入10.36万股公司股票。董事路明占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2014年10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路明占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4】0082号)。
经与路明占先生沟通,其交易的目的并非想通过短线交易获利,没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想法;客观事实是其以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期间未产生任何收益。
整改措施:公司对董事路明占处理如下:(1)路明占郑重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2)路明占将按照本次涉及交易金额的10%,向公司缴纳14.21万元人民币。此外,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组织了《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增强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同时,公司梳理了相关人员增减持股票的流程,从意识上和流程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整改效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意识得到提升,公司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2015年半年报格式冗繁被交易所口头警告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格式内容冗繁的情况,增加了投资者阅读负担。2015年8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该事项给予公司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公司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格式要求进行了学习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明确要求专人复核以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简洁。
整改效果:相关工作人员得到了相应的培训,信息披露文件质量得到提升。
(三)销售合同未及时公告被交易所口头警告
2015年4月,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香港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下属的全国城市交通基金会签订了《有关采购公共交通与陆路运输用车高转速配件的合约》,合同约定待预付款到账后两日内生效,故公司待银行收到预付款后2个工作日(即2015年8月29日)公告了该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重大合同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2015年9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该事项给予公司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对公司(含子公司)的相关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强化涉及重大信息的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
整改效果: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得到提升,能够做到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