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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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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7 证券简称:山东黄金 编号:临2016—006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9日

 付息日:2016年3月30日

 2015年3月30日,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了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将于2016年3月30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18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3鲁金02”,上市代码为“122284”。

 4、发行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13亿元;票面利率为4.80%。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3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20年3月3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3月3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发行时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跟踪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联合评字[2015]187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5年5月4日。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前三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4.80%。

 本次付息每手“13鲁金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6,24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9日

 2、付息日:2016年3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3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鲁金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每手“13鲁金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鲁金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鲁金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鲁金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为0531-67710380,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邮政编码为2501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

 联系人:张如英、侯朋志

 电 话:0531-67710376、67710381

 传 真:0531-6771038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人:余蔚

 电 话:010-56571655

 传 真:010-56571688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刘莹

 电 话:021-38874800

 传 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

 附件:

 “13鲁金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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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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