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3月16日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下午3:00至2016年3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477,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8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239,4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6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5%。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9,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2,692,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股份237,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5%。
3、公司6名董事、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浩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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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李世琦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