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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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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西泵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6、8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5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8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15:00至2016年3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6年3月1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先生。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27.683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26.423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68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9.99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9.7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反对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24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9.75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反对股份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0.24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7.44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24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金高峰律师、李储华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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