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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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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6-03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2:00在公司子公司位于北京市的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8层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国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9日—2016年3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9日15:00 至2016年3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773,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2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766,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审议通过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审议通过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8、审议通过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9、审议通过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审议通过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3,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青松、谢元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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