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1、2016年3月10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科材料”)接到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鑫集团”)《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恒鑫集团2015年7月7日分别与甘少林、梁焯贤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恒鑫集团持有的鑫科材料共1.4亿股的股权。协议签订后由于证券市场非理性波动,监管部门出台了限制减持政策,恒鑫集团随后承诺增持鑫科材料股票。经友好协商,恒鑫集团与甘少林、梁焯贤同意解除双方已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
2、截至日前,恒鑫集团仍持有鑫科材料245,058,255股股份,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13.8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协议转让事宜详见2015年7月9日公司披露的2015-055号公告《鑫科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二、《合同解除协议书》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自愿解除双方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即解除。
2、本协议签订后,《股份转让协议》中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双方不再履行。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违约责任。
3、恒鑫集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将甘少林、梁焯贤已付的人民币5,000万元和1,000万元股份转让款分别退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备查文件
《合同解除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