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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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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6-012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现将上述公告中涉及金额前三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诉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克志、吴娜、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受理情况

 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二中民初字第08878号。

 2、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詹克志

 被告三:吴娜

 被告四: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1-00010-003《融资租赁合同》自本起诉状送达被告一之日起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付租金的迟延利息2,071,280.97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到期未付租金29,646,752.85元及迟延利息(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自应付款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到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暂计为6,851,694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未到期租金46,117,117.1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2)、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判令就上述第2)、3)、4)、5)项诉讼请求,原告得对被告二出质的被告一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就上述第2)、3)、4)、5)项诉讼请求,原告得对被告四出质的应收账款依法优先受偿;

 9)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11月10日,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反诉,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无效;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25,749,585.55元;

 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租前息损失人民币3,783,058元;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保证金损失人民币10,920,000元;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手续费损失人民币4,680,000元;

 6)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8,427,289.63元;

 7)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停工损失人民币1,646,973元;

 8)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97,030.42元;

 第二项至第八项合计:5,7003,936.66元。

 9)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付租金的迟延利息2,071,280.9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到期未付租金39,529,003.8元及迟延利息(以每期应付租金3,294,083.65元为本金,自每期租金应付款日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八,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迟延利息为 6,851,694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未到期租金36,234,920.15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就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原告得对被告二出质的被告一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7)请求判令就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原告得对被告四出质的应收账款依法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已开庭审理,被告提起反诉。

 4、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对公司2015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二、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此案件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披露,现将此案件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1、案件受理情况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335,841.39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8日前应付利息562,437.88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一审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双方认可并同意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履行义务,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上诉的情况下,后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日发出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16)冀民申第252号。

 2、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重新审理;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6,326,210元,并支付申请人资金占用损失4,021,529元(自原定交货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其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给付全部货款止);

 3)判令被申请人自行提取所购买的全部设备,并支付申请人仓库保管费用116,776元(自交货之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其后继续计算,计算至提货款之日止);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进展

 该案件处于再审中。

 4、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对公司2015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三、IMI FONDI CHIUSI SGR S.P.A诉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受理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信函,通知其已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IMI FONDI CHIUSI SGR S.P.A(意大利公司)提交的诉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书。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2)条款,仲裁于同日开始。

 2、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人:IMI FONDI CHIUSI SGR S.P.A

 (2)被申请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仲裁请求:

 1)判定被申请人已违反《股权购买协议》;

 2)宣告并作出裁决将申请人代Centro Impresa Fund所持有的股份转移至被申请人,尽管有经公证但未经执行的交易文契的存在;

 3)判令被申请人向Centro Impresa Fund支付数额至少为5600000欧元的转让价款,并支付意大利共和国民法典第1284章规定的相应的利息——上述法律规定的利息的计算期限从交易交割日开始,在本仲裁申请提交后,则根据商事交易中延迟付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申请人最终履行本仲裁裁决为止;

 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行为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以及仲裁员认为适合的其他对申请人有利的救济;

 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所有的仲裁费用以及向申请人支付Centro Impresa Fund由于仲裁程序以及相应的抗辩而支出的费用。

 3、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4、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仲裁案件仅处于仲裁初期阶段,仲裁庭尚未送达案件的全部证据,因此该案件走势尚无法预估,该案件对公司2016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该裁决的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会积极调查收集证据,进一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 从而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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