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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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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赎回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发生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

 1、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9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2、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7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基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基金份额,剩余50份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900,000×1%)×1.00×1%=109.50元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09.50=19,740.75元

 例4:若未发生例3假定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基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基金份额,剩余50份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七)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基金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监管因素、利差变化因素、流动性指标、法律法规等分析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综合运用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策略对各类资产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1、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五)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使本基金能够获得类似活期存款的高流动性,以及超越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因此选择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发放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五)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日的收益进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下转A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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