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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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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16-00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8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7日下午15:00时至2016年3月8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会议召集人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299,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359,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二)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持部分神州长城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64,299,501股。同意363,841,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45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000,200股;同意7,54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反对458,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置神州长城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64,299,501股。同意363,841,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45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000,200股;同意7,542,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反对458,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6年2月2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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