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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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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6-006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7号)核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970,802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3.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7,390,140.82元。截至2016年3月7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16年3月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688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6年3月7日,公司(甲方)、上述开户银行(乙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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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其他

 公司将尽快前往相关机构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及其他后续事宜。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6]6888号)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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