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通讯”、“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3月1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3月1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3月2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通宇通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8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通宇通讯”,股票代码为00279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价格相同。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75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股数总量不超过4,000万股。

 公司优先发行新股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的,可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小于等于募投项目所需,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售股份额度由本次发行时持股满36个月以上的股东按比例分摊。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限。具体情况如下表:

 ■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根据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摊承销费,其余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3月10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只有符合东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3月16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3月15日(T-2日)刊登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3月11日(T-4日)及3月14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2016年3月1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T日)9:30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6年3月21日(T+2日)16:00前缴纳认购款。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3月17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3月1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东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3月9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事件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1、发行规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价格相同。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75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申购,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年3月9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6年3月10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均须向东北证券提交承诺函及信息表。

 1、提交材料:机构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1的承诺函和信息表,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2的承诺函和信息表。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相关资料模板见本公告附件。附件的WORD版本可在东北证券网站(http://www.nesc.cn/)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6年3月10日(T-5日)12:00前将附件1或附件2扫描盖章版和电子版,发送至东北证券指定电子邮箱(dbzqecm@163.com)。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通宇通讯】-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3210726、010-63210629。原件须在2016年3月15日(T-2日)12:00前送达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5层,邮编为:100033。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及对应申购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2、申购数量要求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40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3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3、自愿锁定安排

 本次询价包括两种锁定期安排:无锁定和自愿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者在提交报价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锁定期安排。

 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如果决定不进行老股转让,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在报价时选择的锁定期将不改变,即选择自愿锁定12个月的投资者获配的股份将锁定12个月,选择无锁定的投资者获配的股份在上市当日即可流通。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3月10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3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5、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3月1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3月16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在2016年3月1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2016年3月1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16年3月2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初步询价及确定发行价格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方式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3月10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3月11日(T-4日)及3月14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二)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三)有效报价投资者认购数量的确定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6年3月2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3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4、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6年3月18日(T+1日)刊登《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年3月18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6年3月21日(T+2日)刊登《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6年3月21日(T+2日)刊登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先配售无锁定期的股份,然后再配售锁定12个月的股份。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1、无锁定期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为B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为C类;

 2、锁定12个月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D类,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为E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为F类。

 (二)无锁定期类投资者的配售原则

 1、首先将本次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具体数量详见2016年3月16日(T-1日)《发行公告》)的4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向B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2、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B类全额获配。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三)锁定12个月类投资者的配售原则

 1、本次网下老股转让数量(具体数量详见《发行公告》)的40%向D类同比例配售;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向E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D类和E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F类同比例配售。

 2、若D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40%时,D类全额获配;若E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E类全额获配。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D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D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E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D类、E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F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四)当《发行公告》中确定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本次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具体数量详见《发行公告》)的40%向A类和D类同比例配售;网下新股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向B类和E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D类、E类中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F类同比例配售。

 2、若A类和D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和D类全额获配;若B类和E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B类和E类全额获配。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和D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D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和E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和E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和F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五)分类配售完成后,需确保:

 1、A类和D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含新股和老股)的比例不低于40%,B类和E类合计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D类、E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和F类配售剩余部分。

 2、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类和D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E类)的总配售比例,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B类和E类)的总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C类和F类)的总配售比例。

 七、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3月2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3月2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3月23日(T+4日)刊登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

 地 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

 电 话:0760-85312820

 传 真:0760-85594662

 联系人:李春阳

 2、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5层

 电 话:010-68573828

 传 真:010-68573837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9日

 附件1-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营业执照号【 】)有意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本机构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

 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以上信息填写真实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 】)有意以自有资金参加贵公司主承销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PO询价配售,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已经熟知认购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2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下表格不得留空或删减,如不适用则在空格内填“无”)

 ■

 本人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