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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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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5鄂科投债”)。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五)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本期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均可购买。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湖北科投、公司:指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肆亿元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权代理协议》: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指本期债券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债券有关事项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高新区管委会: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312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2015年10月14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5年企业债券的转报意见》(鄂发改财贸〔2015〕642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2015年9月28日,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债券的请示》(武发改财贸〔2015〕417号),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2015年9月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转报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函》(武新管函〔2015〕7号),向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期债券申请材料。

 2014年10月1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同意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武新管财〔2014〕14号),同意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2014年10月8日,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同意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熊婕宇、张琳、江艳、于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二)副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耿琳、何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6

 邮政编码:200120

 (三)分销商

 1、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文瑾

 联系地址:上海市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101室

 联系电话:021-61765101

 传真:021-61004997

 邮政编码:200122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党思超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10-56513053

 传真:010-56513152

 邮政编码:100045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88170752、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四、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联系人:朱烨、周珺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联系电话:027-85836779

 传真:027-85424329

 邮政编码:430077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高哲理、袁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六、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住所: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李杨勇

 联系人:赵峻凌

 联系地址:武汉市民院路38号

 联系电话:027-87885566

 传真:027-87653791

 邮政编码:430074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7层

 负责人:彭雪峰

 联系人:张永新、何嵘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联系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债券名称: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本期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均可购买。

 十二、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三、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3月16日。

 十四、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6年3月17日。

 十六、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1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二、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时作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与发行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1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其后5年的票面利率,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拟注销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本期债券未注销部分的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7月28日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注册资本:1,769,957.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受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进行项目土地收储。(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着东湖高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工作,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84.75%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新区管委会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根据2015年1月15日颁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武汉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行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产业投资部、资产部、项目部、财务部、审计部、基金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融资部和办公室。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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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

 (一)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84.75%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余股东分别为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发行人5.08%及10.17%的股权。

 (二)发行人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全资子公司10家、控股子公司5家。详情如下: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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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发行人本部持有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44.16%的股权,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0.98%的股权,其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3.40%的股权,上述三者合并持有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58.55%的股权。

 注②由于部分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期缴纳的,因此其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存在差异。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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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的合并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011552号)。本部分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来源于上述审计报告。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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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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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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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租赁规模为14.11亿元。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5.00亿元。

 发行人已发行的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共募集资金2.00亿元,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共募集资金3.00亿元。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收到债券募集资金5.00亿元,全部已用于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亦不存在期限在1年以内的代建回购(BT)、集合信托贷款计划、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资等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高利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4.00亿元,其中发行总额的40.00%即5.6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其余60.00%即8.40亿元用于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

 (一)项目建设主体

 本项目由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而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代建。

 (二)项目审批情况

 本项目已获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出具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武新管建〔2014〕51号)和2014年2月出具的《东湖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报告表)》(SC-DH2014-006);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月出具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新管〔2014〕1号);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4年7月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武新国用〔2014〕第062号)、于2014年1月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武规(东开)选〔2014〕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武规(东开)地〔2014〕018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武规(东开)建〔2014〕035号)。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相关批复文件齐全。

 (三)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包括5,000座场馆、15,000座场馆及3,000座场馆改造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5万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其中,5,000座场馆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15,000座场馆建筑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配套楼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0.3万平方米);票务用房及中心配电房0.02万平方米。3,000座场馆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约为0.3万平方米,新增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0.04万平方米,室外景观改造面积约7.3万平方米。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及室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运动设施及配套设备工程以及室外道路、4片室外预赛场、配套广场、联系天桥、绿化(含临时绿化)、停车场(总车位578个)、水电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等。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满足WTA超五巡回赛的赛事要求

 本项目将严格按照WTA的赛事要求进行高标准建设,整个赛场及场馆设计紧凑,内部流程布局优化科学,配套设施齐全又不显拥挤。在整体环境色彩的应用上,以优雅淡然的自然色为主。其中5,000座网球场,与改造升级的湖北省奥体中心3,000座网球场一起满足2014年“WTA超五巡回赛”赛事要求。15,000座场馆与5,000座场馆形成“一主一副”网球中心,作为WTA超五巡回赛主赛场。因此该项目建设能满足WTA超五巡回赛的赛事要求。

 2、有利于塑造武汉国际新形象,打造和李娜一样响亮的城市名片

 该项目将建成一个集承办WTA网球赛、赛后场馆综合利用、市民休闲娱乐、城市旅游观光、城市森林绿肺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网球公园。一期项目将引进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网球设备,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知名网球中心,树立现代化城市坐标。项目建成后将以WTA赛事为引导,精心打造赛事品牌。随着WTA比赛的举办,预计全球将有30亿人观看该赛事,东道主武汉市及光谷的知名度有望极大提升,必将汇聚大量的人流到武汉,扩大武汉区域影响力,这将有利于塑造武汉国际新形象,打造和李娜一样响亮的城市名片。

 3、有利于满足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推动武汉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武汉市现有的体育场馆设施相对不足,与省会体育中心城市的地位不相称,长此以往,必将制约武汉市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规模群众性健身运动难以满足,一些国际比赛场地相对缺乏。目前武汉市人均体育用地不到0.5平方米,与国家1平方米和湖北省1.5平方米的要求相差较大,体育设施建设亦相对不足。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网球馆为可开启屋面的综合性场馆,能更好的服务网球赛事的同时,提供非赛事时期的可持续性使用,满足开展大型活动和面向社会的全民体育健身需求。总之,本项目有利于满足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推动武汉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4.42亿元,其中工程费用约11.42亿元。本项目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8.40亿元,占总投资额的58.25%。

 (六)项目资金回收模式

 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将主要以赛事活动收入、配套楼餐饮出租收入、广告收入、运动场所经营收入及停车场经营收入等经营性收入作为平衡项目投资额的资金来源。根据《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4.85%,财务净现值为116,483.67万元,项目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9.24年。综上所述,本项目能够较好实现投资与收益的相互均衡。

 (七)项目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满足“世界女子职业网球赛WTA超五巡回赛”的需要,同时还可以兼顾开展大型活动及其它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多重要求。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网球中心年均可举办网球等运动赛事30次、大型演出活动15次,同时将获得数额可观的配套楼餐饮出租收入、广告收入、运动场所经营收入及停车场经营收入。而且随着后期工程的陆续进行,场馆面积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预计各项收入年增长率均能达到5.00%,该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4.85%,财务净现值(所得税后)为116,483.67万元,国民经济效益良好。

 2、社会效益

 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不仅能完善东湖高新区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公共服务业的发展,提升东湖高新区区域整体价值;而且能进一步塑造武汉国际新形象,实现武汉市的总体规划目标。

 项目建成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东湖高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推动东湖区甚至武汉市的餐饮、旅游、住宿、娱乐等行业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成,可以满足人民对健康的要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有效刺激消费和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此外,尽管目前东湖高新区在政治、经济、商业、旅游、居住条件等方面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公共设施,尤其是公共体育设施仍略显匮乏。本项目的建成,可以弥补城市规划中的这一空白,对提升城市品位和打造武汉国际新形象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八)项目进度及完工情况

 本项目建设期为27个月,其中容纳5,000人座场馆为16个月,已于2013年12月开工。截至2015年6月底,该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60,602.80万元,目前容纳5,000人座场馆和容纳3,000人座场馆已完工,15,000座场馆进行内部装饰装修。

 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将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在账户及资金监管人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交使用募集资金报告。同时,禁止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发行人已经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详细的台账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公司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偿债保障措施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

 发行人良好的经营状况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基础。

 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1,373.43万元、62,281.90万元和 67,149.6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1,318.55万元、6,355.89万元和8,964.90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8,879.78万元。

 从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3.66、4.01、2.78;速动比率分别为2.44、2.56、1.73,发行人短期偿付能力较好。

 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69%、71.48%和65.93,维持较高水平,主要是由于公司作为东湖新区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为了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发行人近三年均借入了大量长期资金,导致负债总额大幅增长。但是得益于公司经营性资产和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加,发行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随着发行人长期借款的到期以及大量工程项目的开展,发行人可能面临较大偿债压力,但是公司目前各项业务发展较好,拥有建设管理费收入、汽车销售维修收入、物业租赁收入和商品房销售收入等稳定的经营性收益。同时公司及子公司光谷建投近三年获得的政府资本性投入总额分别为76,607.49万元、368,462.52万元和328,450.46万元。随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资源整合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产业生成能力和经济产出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业集中优势将逐步体现,其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本期债券本息的如期偿付将得到有力保障。

 此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债务本金偿还和利息的支付有相应的支持政策:每年东湖高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由财政按比例支付资本金,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对外融资,每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会在年底由公司上报至高新区政府债务办,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公司实际负担的还本付息压力较小。这些均为发行人有关债务的如期偿还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二、项目收益测算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根据《武汉光谷国际网球中心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经营收入主要包括赛事活动收入、配套楼餐饮出租收入、广告收入、运动场所经营收入和停车场经营收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655,581.63万元,经营成本为203,231.33万元,税金为23,338.72万元,调整所得税为66,581.90万元,扣除所得税后的净收益为362,429.68万元,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可以覆盖项目总投资14.42亿元。募投项目的良好收益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了进一步保证。

 三、其他偿债保证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有效保障措施和具体工作计划,包括聘请债权代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以自身经营收入保证债券本息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1、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从本次发行起,公司将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该小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任组员,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

 自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之前的7个工作日(T-7日)起至付息日或兑付日结束,偿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日或兑付日后的有关事宜。

 2、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公司在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将发挥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包括:其一,充分调动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变现各类资产筹集资金;其二,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二)偿债保障制度性安排

 1、聘请债权代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之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共同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聘请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以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发行人聘请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并与之签署了《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于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开立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并按照《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上述专户,接收、存储及划转相关资金,并接受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的监管。

 (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1、政府持续稳定的政策扶持为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东湖高新区重要的投融资及建设主体,公司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光谷建投分别获得的政府资本性投入76,607.49万元、368,462.52万元和328,450.46万元;同时,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下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管财〔2012〕5号),东湖开发区土地净收益原则上主要安排给湖北科投使用,由发行人按照高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用于产业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近年来东湖高新区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实力不断充实,2014年东湖高新区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0.20亿元,同比增长17.1%,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8.60亿元,同比增长18.4%。东湖高新区经济以及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发行人的建设及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随着东湖高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将得到高新区管委会更多的政策及财力支持,公司的资产规模水平及经营能力也将不断提高,这都为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成为了本期债券到期偿付的有力支持

 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保持着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在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方面无违约记录,与各大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间接融资渠道畅通。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予以解决。截至2015年3月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731.02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662.54亿元,未使用额度68.48亿元。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为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根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签署的本期债券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限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或条件下,依据上级行的管理要求。可根据公司的申请,按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对公司提供不低于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信贷。这为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4、公司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了重要保障

 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上市公司武汉光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0798.HK)479,910,000普通股。以2014年底武汉光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的收盘价格(0.748元/股)计算,发行人所持股份市值约为3.59亿元。若本期债券出现兑付困难,该部分股权可以及时变现,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重要保障。

 5、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计划。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及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及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信用风险很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武汉市以及东湖高新区未来经济发展潜力和很强的财政实力、公司所获得的东湖高新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以及公司利润支撑呈现多元化。同时,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目前债务规模较大,未来几年资本支出压力较大以及对子公司管控能力偏弱等因素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二)优势

 1、武汉市及东湖高新区财政经济实力突出。武汉市经济基础雄厚,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69.48亿元;与此同时,东湖高新区发展态势良好,2014年高新区企业总收入达到8,526亿元,实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8.60亿元,良好的区域经济级财政实力为公司营造了优质的发展环境。

 2、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公司的大力支持。公司作为东湖高新区重要的投融资及建设主体,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资本金注入、优良资产注入、项目融资以及债务偿还安排等多方面给予公司支持。

 3、公司利润支撑呈现多元化。公司作为东湖高新区唯一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园区开发以及高新区内产业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和园区开发建设项目,并根据开发区战略规划,引导投资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共同对公司盈利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三)关注

 1、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近年来,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债务规模随之增加。

 2、资本支出压力偏大。公司未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方面将投入大量资金,由此形成的融资和偿债压力值得关注。

 3、对子公司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部分子公司还归属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公司对其经营管控有待加强。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中诚信国际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最近三年,发行人未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731.02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662.54亿元,未使用额度68.48亿元。

 五、发行人信用记录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违约现象。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以下简称“2881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以下简称“3451 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以下简称“46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17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2、除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尚待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债券发行所需的其他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简化通知》、“19号文”、“2881号文”、“3451号文”及“463号文”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4、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债券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已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已聘请主承销商并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次债券发行。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资质。

 6、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法有效,对协议签署双方具有约束效力。

 7、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关本次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8、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是完备的,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通知》、《简化通知》和“3451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12年至2014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及2015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熊婕宇、张琳、江艳、于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附表一:

 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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