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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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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负责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5年12月19日、12月2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补充公告》。

 2016年3月7日,公司前期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赎回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购买了人民币6,8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16年2月5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上述理财产品本金6,800万元于2016年3月7日到期已赎回,其收益178,290.41元亦按合同约定已到账。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风险采取下述措施:

 1、按照审慎投资的原则,公司财务部负责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实施内部监督,并在审计过程中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5、当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风险控制措施,并提示风险。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已进行充分的测算,并且做好了相关的资金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增加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包括本公告涉及的理财产品在内,公司公告日前12个月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9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部分资金被法院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

 2016年3月7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锦丰支行”)通知,公司在该银行账号中的部分资金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冻结《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苏05执15号】。经查,苏州中院根据《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关于侯东方诉我公司要求返还原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侵权一案的判决结果(详见2015年5月13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冻结了我公司在建行锦丰支行账户中人民币7,400万元的资金。该账户属于公司的一般账户,不是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本次冻结的建行锦丰支行中的部分资金,没有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2015年5月9日,公司在收到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后,已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该诉讼案标的计提了预计负债,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对以后年度利润没有影响。本次冻结建行锦丰支行的部分资金,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经公司自查,公司账面上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

 对此,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审查后已于2016年1月29日决定受理,并于2016年2月14日公布了合议庭组成成员,现该案正在最高法待审中。

 若该案最终履行法院的判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据2008年11月与高新张铜大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进行追偿。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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