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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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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3-04-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3月1日~3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其中:

 2.1、《续聘陈辉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2、《续聘周跃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3、《续聘张静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张静

 电话:0755-82320888-543

 传真:0755-82344699

 邮箱:szcphotel@163.com

 2.4、《续聘王青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5、《续聘杜明丽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证券事务代表:杜明丽

 电话:0755-82320888-541

 传真:0755-82344699

 邮箱:szcphotel@163.com

 本次续聘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续聘人员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高管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续聘人员简历:

 1、陈辉汉

 陈辉汉,男,1965年出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和计算机科学系学士。曾担任新锐国际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申水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富基旋风科技有限公司营运总裁、珠穆朗玛(电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辉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联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2、周跃基

 周跃基,男,1949年出生,2005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下属酒店深圳新都酒店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子公司新都(香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新都国际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跃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联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

 3、张静

 张静,女,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8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张静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联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4、王青峰

 王青峰,男,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至1996年就职于广州市汽车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科;1997年于广州合纵世纪房地产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工作;1998年于广州市横石饮用水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2008年11月任吉福连锁配送有限公司广州总经理,负责广州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10月2015年11月任广州市龙仕饮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王青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联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5、杜明丽

 杜明丽,女,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入职公司,2012年8月起担任公司内审部经理,2015年3月起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杜明丽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联系,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3-04-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3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5年11月4日,公司外资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其中,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82,703股,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企业(有限合伙)受让21,900,000股。2016年1月26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构成中外资持股比例已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资本投入额度要求和条件,中外合资性质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二、外资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1、1993年9月8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核发了《关于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批复》【深证办复(1993)第106号】,同意公司发行股票25,2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向境外其他投资者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普通股B股3,800万股,暂缓发行。其中:存量净资产折股21,000万股,由境内发起人持有12,600万股,境外发起人持有8,400万股;新增发行4,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3,500万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A股700万股。

 2、1993年11月29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深证办复[1993]153号),批准了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1994年1月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25,200万股,其中外资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83%,外资股东(香港)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有3,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5%。

 3、1995年2月15日,本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专题讨论并投票通过了本公司的配股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于1995年5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同时公布了配股说明书,计划配股数7,560万股,实际配股数2,202.237万股。配股前公司总股本为25,200万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7,402.237万股。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9.16%、11.50%。

 4、1996年5月28日,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该方案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1996]61号文批准。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为,对截至1996年8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5股。分红前总股本27,402.237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28,772.3488万股。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分配红股262.5万股,总股数变更为5,5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16%,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分配红股157.5万股,总股数变更为3,3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0%。

 5、200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流通股股份67,223,488股为基数,对流通股股东(含高管持股)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2股,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2006年3月24日,国家商务部核发了《商务部关于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权变更的批复》【商资批[2006]941号】;2006年3月29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发了《关于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股权变更的批复》【深贸工资复[2006]0499号】,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4月13日,公司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转增股份上市流通,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的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总股本为28,772.3488万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总股本变更为32,940.205万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动,因此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6.73%、10.04%。

 6、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

 (1)2006年11月29日,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于5,512.5万股中的4,020万股股份因与中国交通银行山东济宁分行的贷款纠纷被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中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屠北平分别获拍1,600万股、800万股、500万股和1,120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6%、2.43%、1.52%和3.40%。2006年12月27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裁定执行完成后,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49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3%。

 (2)2009年12月,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492.5万股股份全部划转至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2日,上述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建辉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7、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

 (1)2008年11月至2014年6月18日,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明细如下:

 ■

 (2)2015年11月4日,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982,703股。其中,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82,703股,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企业(有限合伙)受让21,900,000股。2016年1月26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3-04-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董事会续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本次拟续聘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上述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续聘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辉汉先生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周跃基先生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静女士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聘任王青峰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张松旺、陈小卫、蒋涛

 2016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6-03-04-0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5-20。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继续加强公司现有主业经营

 公司继续加强酒店及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努力拓展子公司深圳市新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提升销售业绩,增加了经营收入及利润。

 二、完成破产重整工作

 2015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出具(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5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对公司和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申请书进行了审查,确认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深圳中院根据公司的申请,裁定确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工作情况请见公司定期发布的重整进展公告。

 公司将持续开展公司正常经营工作,继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的规定积极开展其他工作,推进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

 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公告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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